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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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执行。一、凡要进入烟台市从事建筑施工外地企业,须办理进烟施工登记。(一)办理进烟登记证的条件:1、具有壹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信誉、业绩好,管理、技术水平高;2、驻烟项目管理负责人应是该企业高层行政(业务或技术)主管人员,并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驻烟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3、进烟施工管理队伍应包括技术、设备、财务、材料、预算和安全质量监督等人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二)办理进烟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资料:1、进鲁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在烟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3、提供在烟固定办公地址、在烟固定联系电话、在烟固定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是本企业正式职工,并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核验的社会保险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5、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如下证明原件:①外出施工介绍信;②该企业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③近两年内无建筑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证明;④以前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6、提供驻烟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其职务任命文件原件复印件;提供驻烟管理负责人一寸照片一张;提供进烟施工管理人员花名册和其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7、外地进烟施工企业自带劳务队伍的,需提供进烟施工操作人员花名册及其上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施工操作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核验的社会保险证明);外地进烟施工企业在烟雇用劳务队伍的,需提供其与本市有资质的劳务队伍签定的劳务使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核验的社会保险证明),同时提供该劳务队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8、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9、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电话;10、外地进烟施工企业提供的所有复印件要加盖该企业公章(红印)。二、进烟登记证跨年度,需办理年检手续。外地进烟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向烟台市建设局填报在烟施工工程进度季报表和在烟完税证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不按时填报工程进度季报表和没有完税证明的企业不予年检;年检时间应为发证之日起一周年以内,超过一周年的不予年检;外地进烟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质量安全事故、违规违法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不予年检。进烟登记证跨年度不办理年检手续自动作废。三、继续执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外地企业在烟预备中标期间,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单位凭缴费单据签发中标通知书。如果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则预备中标无效,由排序第二名的企业为中标单位。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烟建行业[2005]1号《转《转发省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废止。附: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二○○六年六月八日4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省外企业的到来,对增强我省经济建设力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良莠不齐,也带来一些问题。有的搞转包、违法分包,只揽工程不带队伍,一包了事,以包代管;有的进行恶意竞争,垫资、压价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低于成本报价,还给业主不适当的承诺,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以索要工资为名,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故意激化矛盾,以达到他们催要工程款、提高合同造价、转嫁经济损失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秩序的安定。5搞好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鲁施工,全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遏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但在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必须规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农民工权益,严禁某些企业以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甚至雇人集体上访索要工资为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进鲁队伍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这一项内容将作为省建管局进行建筑市场大检查时的重点。6二、做到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络电话“三固定”省外企业取得进鲁施工备案证明以后,首先到有关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然后办理工程投标等有关手续。省外企业在鲁施工要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并报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以备联系。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各市主管部门可核验其社会保险证明,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押证管理的办法。凡是没有备案的企业,尤其是以招商引资名义进入各类经济园区而没有备案的企业,要立即停工,待补齐各类手续后,再另行开工。三、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管网络从今年起,要在全省建立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尤其是纵容农民工群体上访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在我省施工的资格,清出山东市场。对煽动农民工以上访为名围堵党政机关,甚至非法胁迫总承包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劳务企业负责人,要清出山东市场。省建管局年内建立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网络,加强统一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各市之间要密切配合,凡被某市逐出建筑市场的企业,不得再到异地注册、施工。省建管局将及时把各市上报的信息通报全省。四、规范劳务分包制度和劳务队伍管理7进入我省进行工程施工的省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携带、使用企业本身的劳务队伍。如果需要补充劳务力量时,必须首先选用山东省成建制的劳务队伍。经省建管局同意,外省的劳务企业可以成建制地进入我省市场,但必须有明确的劳务用工单位。同时,持有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按规定备案后分包工程。没有资质的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我省分包工程。五、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所有配属使用劳务队伍的省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及山东省关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建筑劳务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备案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所有省外进鲁的施工企业,都要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同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适时检查掌握这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前化解矛盾,避免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六、推行工程施工担保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4]29号文件的要求,要逐步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自今年7月1日起,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8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七、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改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代收后拨付给施工企业。依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建管局鲁建发[2003]18号文和省劳保办鲁建劳办[2005]2号文规定,凡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符合规定者,一个月内都要到省劳保办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册》领取劳保金。自今年7月1日起,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在办理拨付手册时,除按鲁建劳办[2005]2号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工程所在地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被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逐出建筑市场的企业,不得拨付养老保障金。各市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地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的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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