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合同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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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可编辑修改-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精选-可编辑修改-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精选-可编辑修改-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精选-可编辑修改-(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精选-可编辑修改-(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精选-可编辑修改-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精选-可编辑修改-(二)撤销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三)撤销的后果A、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考点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于第三人1、构成要件1)有效的债权存在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2、法律后果:1)让与人债权丧失,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精选-可编辑修改-2)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合同法》第82条3、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二)债务承担1、三种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合同——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连环套2、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抗辩权随之转移三)债券债务的概括转考点六合同的消灭一)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迟延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1.不可抗力2.迟延履行注意:催告要件的限制精选-可编辑修改-3.预期违约(明示、默示)注意:解除的时间4.根本违约注意:违约后果要件的限制(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1.性质:形成权2.行使:单方通知到达3.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三)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合同法第97条)(四)特别法定解除权1、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2、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3、定作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4、货物托运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二)合同的消灭1、清偿2、抵销(法定抵销):1)双方互负债务2)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3)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抵销禁止的规定3、混同注意: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无效精选-可编辑修改-4、免除5、提存考点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2、不履行3、延迟履行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二、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注意: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3、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4、“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1)损害赔偿金的范围(1)完全赔偿:现实损害+预期利润(2)合理预见(3)减损规则2)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3)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注意:“三金”并存的处理精选-可编辑修改-(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附:消保法35条第1、3款与第2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考点八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下的风险、孳息移转(一)风险移转精选-可编辑修改-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路货买卖: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不动产交付主义(二)孳息移转孳息的移转与风险相同,都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非所有权。二)租赁合同中租赁人的保护注意1: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的综合运用注意2:转租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224条)经同意转租:两个租赁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处理对第三人:排除妨害转租:租赁合同:构成违约,解除合同:未经同意转租:对承租人:不当得利转租合同:合同有效,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三)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免责抗辩(一)主债权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二)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三项例外:精选-可编辑修改-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25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三)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1.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担保法解释第28条)2.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担保法解释第29条)3.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4.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0条)四)技术合同1.一般规则(1)职务技术成果归于单位,但署名权、优先权、获得物质奖励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2.技术开发合同(1)开发不能的风险由“双方公平承担”,(2)委托开发的专利归属:委托人的两权利:免费实施与优先转让权(3)合作开发的专利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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