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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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二年十月2目录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落实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落实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落实五、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落实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落实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八、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九、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落实十、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落实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管理落实十二、危险废物业务培训落实十三、相关法律、法规十四、相关标准、规范3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一)工作依据:《固废法》第三十条。(二)检查内容:(标注“*”的应重点核查,下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三)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四)检查方法:现场核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五)具体要求:1.建立企业危废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措施和要求。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明确企业危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分工。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4.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以上内容应以红头文件形式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执行,并存入档案。同时相关内容和图表要张贴于厂区主要位置,方便职工了解掌握和随时对照执行。4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落实(一)工作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二条。(二)检查内容: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三)达标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未设置的为不达标。(四)检查方法:现场核查。(五)具体要求:1.危险废物标识分为两类,一是警告标志,二是标签。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都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要求使用、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性质和类别相应的识别标志。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可按照《环境保护图型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相关规定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作(附件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标签的设置可参考附件2。53.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4.危险废物标签和标识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同时,标识中危险类别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也可选择多种。(六)示例以下为企业自行设置规范标识的照片: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的标识危险废物容器所设置的标识6危险废物专用车标识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设备所设置的标识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落实(一)工作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二)检查内容: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三)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四)检查方法:1、2项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3项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7(五)具体要求: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分公司或分厂(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由子公司、分公司或分厂、集团公司或其它经济联合体的生产基地均应单独制订。2.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管理计划期限,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转移计划,危险废物内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情况,执行国家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样式可参考附件3。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期限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情况确定,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根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定期更新。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管单位直接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5.管理计划在备案时须一并填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包括:(1)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8种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以及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名称。(2)各项目标、措施、计划的完成和实施情况。(3)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合理和安全处置(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完结报告单复印件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方案。(5)其他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表)应当至少保存5年。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3)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4)改变委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5)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6)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8.县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备案必须依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危害性大的重点单位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中发现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9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管理计划的内容进行修正。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做好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变更工作。9.环保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予以备案,并出具相关文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文书和备案登记表样式可参考附件4。10.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并应当每年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情况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四、申报登记制度的落实(一)工作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二)检查内容:1.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三)达标标准:101项是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2项是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四)检查方法: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五)具体要求: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每月8日前上报上月的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每年度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除执行月报和年报制度外,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实行危险废物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季报表报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见附件5。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要与环评、台帐、申报、申请审批转移、实际发生转移(或自身处置利用的数量)大致相同,出入较多的,应有合理的解释。3.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申报。114.申报数据应有证明材料如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等,数据真实、合理。5.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如实记录各个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可以按重量、体积、袋或桶的方式记录危险废物数量。危险废物转移出产生单位时或在产生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时,要求称重。6.定期(按月、季/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形成报表。报表要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反映其产生情况以及库存情况。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反映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和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相应流转单据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7.汇总危险废物台账报表,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台帐由危险废物报表及必要附件(如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处置合同等)构成。危险废物报表及必要附件样式见附件6。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至少应保存5年。五、源头分类制度落实(一)工作依据:《固废法》第五十八条12(二)检查内容: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三)达标标准: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四)检查方法:现场核查。(五)具体要求: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2.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3.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满足相应强度要求。7.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六)示例13六、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一)工作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九条(二)检查内容: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三)达标标准: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联单齐全。(四)检查方法:现场核查。1项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2项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帐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分类分区存放过道一般废物危险废物143项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五)具体要求:1.危险废物转移分市内、跨市和跨省转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市局和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2.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济南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见附件7),一式四份;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3.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审批决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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