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我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厂内机动车辆(叉车)4、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聚合工艺)三、职责1、安环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四、特种作业阐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六、工作要求1、各车间(部室)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年报安环部,由安环部汇总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委托市安监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特种作业。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5、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安环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7、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培训教育档案。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9.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9.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9.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9.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9.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七、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标准1、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具备安全意识、合作意识,工作认真细致,善于学习,有责任心。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培训合格并取证后持证上岗。3、掌握所从事特殊作业的规范、标准、要求,熟悉使用设备设施的操作性能、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等,熟练掌握自己所从事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4、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实施作业。5、作业前认真检查工器具、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检查周边工作环境是否符合作业要求,经过检查确认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到位,确认一切正常后,按要求穿戴好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方可进行作业。6、特种作业人员如需进入生产现场进行特殊作业时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特殊作业要求进行实施作业,禁止无证无令等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