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①了解企业及企业法的基本知识;②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③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④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债务清偿等有关的法律规定;⑤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⑥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利润的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3.1.1企业概述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是一种组织。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1)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2)依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3)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3.2.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和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指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投资人的出资财产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的总和。(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性质(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4)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会计事务(2)用工管理事务(3)社会保障事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自行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强制解散1)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投资人自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1.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3)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条件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2)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2)除名。(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1.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1)确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结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外商投资企业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括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括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