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课稿篇一:我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关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说,买东西,与卖方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将房屋出租,与租房户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坐公共汽车,与公交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则构成了借款合同,到停车场停车,则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等等。调整合同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于1999年3月1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有42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今天我着重讲的是总则的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专业性比较强,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而大家在基层工作,只要初步的掌握合同法的一些概念、原则,会订立一些相对简单的合同、协议就可以了,遇到专业性强的,可以再请教相关部门,而且现在络很发达,各村基本上都有电脑可以上了,一旦碰着啥问题,或者说要签订啥合同,上一查就可以了,各种合同的样本都有的。在这里不需要具体到讲一份合同怎么签订,但是一些必要的原则我们还是要掌握的。如果最起码的知识没有掌握,签订出来的合同的效力可能很成问题,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重点学习下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责任等。一般讲师讲课都要讲到一部法律的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等等,说实话,我的理论水平没有到那个高度,所以我只是挑认为作为基层干部应该掌握的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的内容,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合同法》第一条是立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二条不展开来讲了,相信大家都能理解的。《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相关的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我们要吃透这些原则的意义,对我们签订合同有指导作用,如果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以上任何一条原则,则合同条款签订的无论多完善,也是欠缺的。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包括了二层含义:(1)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一个合同当中,当事人之间关系要求平等。不是讲的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关系,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社会上生活中平等不平等。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当事人,他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政治领域很可能是不平等的。可他一旦加入了一个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他和对方就是平等的。因此,这个第三条所说的平等是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其他的社会关系中平等不平等,不允许混淆。比如说,你市委书记、省委书记权力再大,如果到商场买东西的话,与商场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的关系,发生的关系就是买卖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一旦违约的话,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其他的平等,不是说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平等。就是说在谈判的时候、签定合同、履行合同时候你应该和对方平起平坐,共同地协商,你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这样的关系当中,你不能够强迫对方接受什么不公平的条款。要跟对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正式地意思表示,然后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这里所说的仅仅是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平等相待,你不能够强迫对方,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什么霸王合同等等。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我们写协议时经常有这样一句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这个自愿协商,就是体现了自愿原则,第一、订不订合同是自愿的,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在当事人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人口的合同,那你签订的合同条款无论有多完善,但是大前提错误了,违法了,肯定就是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心怀善意,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方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并遭受损失时,合同法可以直接规定合同无效,也可以允许当事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违背公平原则或其他的原则,合同则变成了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物意外毁损或灭失,就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负担比例。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一般订立合同,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其能很好的履行合同,都会约定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要公平,如果违反公平原则的话,这个违约责任就当然无效。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整个合同的履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呆会再讲。《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况,如财产情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现在二手车交易蛮多的,一般买车的人绝对不会去买一辆撞死过人的车,如果卖车方故意隐瞒了车子撞死过人这一事实,将按市场价将车子卖给了对方,这个卖车人就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买方晓得车子撞死过人这一事实后,可以请求撤销此买卖,除非买车人为了贪便宜,在知晓撞死人这一事实后仍然购买。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之为后合同义务。比如说,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我们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解释。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理和仲裁。举个例子,一个债务人欠了很多债权人的债,已经资不抵债,其中有个债权人原来和债务人是要好的朋友,这个债务人就和这个债权人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先偿还给朋友,其他债权人知道后当然是不允许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抵押协议无效。法院受理后,当然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当事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受清偿,所订协议牺牲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所以确定该协议无效。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因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自愿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是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自愿。比如说,现在比较流行的买卖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供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是不能买卖的,虽然买卖双方是自愿转让宅基地,但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种买卖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方买了宅基地也办不到属于自己的产权证。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不是说合同订立后就不能解除合同,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二,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下面详细讲一讲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个主要是讲了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相应的要件,首要的前提就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等因素的限制。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者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二款,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和活动中,除了合同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的以外,还有不少是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的,有的是由于地点或健康等原因,有的是因为需要由具有法律、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去订立,往往就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