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与赠与税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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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与赠与税费对比买卖出让方:1、增值税(税率:5%)核定价÷(1+5%)×5%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5%2年以上(含2年)的对外销售免2、个人所得税[购买价÷(1+5%)-原价-x]×20%一般情况20%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免3、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税率:0.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增值税基础上计提6、教育费附加(费率:3%)7、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受让方:1、契税(税率:3%)家庭唯一90㎡以下1%;90㎡以上1.5%二套90㎡以下1%;90㎡以上2%2、印花税(税率:0.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赠与受赠方:1、契税(税率:3%)2、印花税(税率:0.5‰)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划拨性质(所在地具体片区基准楼面价10%)买卖、赠与均需要出让性质免注1、佛山地区限购指标2套2、接受赠与后按新增指标3、已有2套指标仍可接受赠与国有土地范围内赠与转移登记: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范围内赠与转移登记二、政策依据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第九条;5.《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四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三、受理条件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四、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材料:(1)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口簿(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3)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4)华侨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1份);(5)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复印件1份)及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②其他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组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证明书(复印件1份),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或任命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盖公章复印件1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盖公章复印件1份)。(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9)委托代理人相关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10)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1份)。4.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原件(1份)。提供赠与合同的,需由赠与双方当事人到场签订;赠与的不动产存在隐性共有人(配偶)的,还需由共有人到场办理并提交结婚证、共有人身份证的复印件。5.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的除外)、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6.批准出售房屋的证明:(1)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以房改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提交增值款计算表、缴款证明及上市确认书或按房改成本价补价的合同、缴款证明,原件(1份);(2)微利房:提交缴款证明,原件(1份);(3)解困房:提交缴款证明,原件(1份);(4)军产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部队批准转让证明等,原件(1份)。7.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原件(1份)。8.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材料(赠与的房屋土地属于划拨的,需提交):(1)属于独立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原件(1份);(2)若有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收原件)及土地出让契税完税证明的提交(收原件1份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3)有出让金计价表、契税计税情况表的提交,原件(1份);(4)属于共用宗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房屋转让)缴纳出让金通知单,原件(1份)。9.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10.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属有限责任制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转让、出售房屋的提交),原件(1份)。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原件(1份)。特别说明:申请提交之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并由权利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原件备核。五、办理程序(一)在区级“一门式”综合窗口受理的流程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2.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3.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4.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二)在镇街“一门式”综合窗口受理的流程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六、办理部门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七、受理地址国有土地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魁奇一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南庄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八、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独立宗的25个工作日)。九、咨询查询88881200。十、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每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减免情形: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交由经科部门认定属于小微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十一、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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