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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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信息fenlei.wdsxx.com新闻news.wdsxx.com第十章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学习目标●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确定保险事故成因●能够综合运用交强险、商业险条款内容确定保险事故赔偿标准能力目标知识目标●掌握交强险理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掌握车辆损失险理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掌握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了解附加险理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分类信息fenlei.wdsxx.com新闻news.wdsxx.com引导案例由于汽车保险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关注且敏感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汽车保险理赔工作要求理赔人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并且需要兼顾不同类型的赔案。本章通过列举一些比较典型的赔案,可以使理赔人员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同时也可以使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发生责任范围内事故以后,知道如何报案索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分类信息fenlei.wdsxx.com新闻news.wdsxx.com第一节分类信息fenlei.wdsxx.com新闻news.wdsxx.com案例分析10-11.案情介绍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案例分析10-12.理赔关键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3.理赔结果因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案例分析10-14.案件点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计为12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但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而在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各保险公司均约定保险公司仅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当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对第三者将不予赔偿。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的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并非完全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约定,对张某进行了赔偿,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案例分析10-21.案情介绍2007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8月30日,教练员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刹车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教练车,造成两台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某驾驶人培训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受损的两台车辆都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而且被撞的车同时也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车与肇事车一样,在同时间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分析10-22.理赔关键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对该事故如何理赔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台车辆都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这两台车分别在各自有责任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两台车辆的损失都不能赔付,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处理,通知被保险人,报案的两台车,不能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处理,不属于保险责任,两个案件予以注销。案例分析10-24.案件点评分析此案的实质,是同一被保险人的两台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这两台车能否构成互为三者的损失,从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定义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还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的是驾驶员因为脚穿拖鞋开车,造成了这起事故,穿拖鞋开车确实是不安全因素,虽然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驾驶员穿什么鞋做限制规定,但是,只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才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第二节案例分析10-31.案情介绍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的索赔请求?2.理赔关键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案例分析10-33.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杨先生认为发动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所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案例分析10-34.案件点评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案例分析10-41.案情介绍2010年6月21日,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解放半挂牵引车,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人,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并同时投保挂车车损险和三者险。2010年11月20日,司机赵某驾驶解放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至环城高速公路匝道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弯道减速时,紧急制动刹车,致使车厢内钢筋向前涌出,砸到驾驶室后方,造成车辆损坏,司机赵某和随车人员薛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处理,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例分析10-42.理赔关键被保险人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索赔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的这次事故属于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损失,可以赔偿车上人员伤亡损失。3.理赔结果保险公司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被保险车辆因车载货物的撞击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车辆发生车载货物撞击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是一种意外事故,因此车上人员伤亡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每人赔偿5万元。案例分析10-44.案件点评此案涉及被保险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适用的保险条款包括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在保险术语中有特定的意义,并且保险术语的解释属于保险条款的内容。车辆装载货物以后,车辆和货物即成为一体,车载货物撞击本车辆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碰撞责任。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还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的。第三节案例分析10-51.案情介绍曹先生将自有出租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07年4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2007年11月26日,曹先生雇佣的司机高某在驾驶该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将刘某撞伤,刘某当即被送至医院,经住院治疗后已治愈。本案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裁决书:肇事司机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刘某共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65000元。故被保险人曹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案例分析10-52.理赔关键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正常理赔时承担伤者刘某上述合理费用的70%。3.理赔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核对伤者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刘某45500元。案例分析10-54.案件点评本案案情简单,责任明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70%。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按照其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受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的70%,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文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例分析10-61.案情介绍某市轮胎厂为其解放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座位各2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3日至2008年9月2日。2008年8月17日,张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到一处盘山道的弯路时,路人黄某看到车速放缓,便扒上车偷盗车上所载轮胎,张某从后视镜发现黄某后,一时分神,将货车驶入反道,与对面驶来的丰田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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