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和古树保护措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建设中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和古树名木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设期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项目经理部以及施工班组构成。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设立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人员任组员,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第六条各组员负责本区域内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中各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二)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工程措施和要求;施工期间应认真学习文物古迹保护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和保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对必须原地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保护或处理方案,并报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三)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积极响应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员要熟悉掌握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工作程序和措施。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检查。第十条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和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应急预案,报项目监理单位批准。第十一条涉及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须做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第十二条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应急规定:(一)工程项目场址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地上文物,应积极履行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原址保护方案,确保其不受施工活动损害。(二)对场地内无法移栽,必须原地保留的古树名木划定保护区域,并履行园林部门批准的保护方案。(三)塔吊安装高度必须高于古树,加强起重工培训。安装过程中,调运物资高度必须高于古树顶部且尽量在古树上部绕行。(四)引入附近水源,利用旋喷龙头定期对古树进行浇水养护。(五)古树临道位置设立防护栏杆及标识牌,避免车辆行驶及转弯过程中刮到古树。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