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必然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例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如汽车完好,他就可以自己使用,或者通过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汽车损毁,他就无法使用,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汽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汽车的安危,将其投保汽车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辆汽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这就说明汽车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即可以通过货币形式计算出来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①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②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③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等。④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⑤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对机动车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一般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入、实际使用人、车辆的保管人等,他们可以为机动车投保车损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各种附加险。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案例2001年1月5日,某厂女工甲为其丈夫乙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丙,现年4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乙离婚,法院判决儿子丙由父亲抚养。离婚后,甲继续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2003年4月2日被保险人病故,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案例分析从本案例看,投保人在投保时是被保险人配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中途离婚后,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已无保险利益,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要求投保时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以后的保险期间内不管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也不管投保人的家庭关系如何变化,只要是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就应该有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⑴让与⑵继承⑶破产2、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四)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予、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当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例:2005年4月8日,某建筑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5日0时起至2006年4月24日24时止。建筑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5年10月25日,建筑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王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11月14日,驾驶员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建筑公司和王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1)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一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做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保险与赌博行为都具有射幸性。如果保险关系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例如,投保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车辆为标的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获得相当于投保标的价值千百倍的巨额赔款,人们像在赛马场上下赌注一样买保险,这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由于保险费与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悬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有效条件,将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引发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不允许他们通过保险而“增加财富”。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四、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在汽车保险实务中,较为常见和突出的涉及可保利益的问题,是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即在车辆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变更,导致其与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于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人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没有索赔权。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具体讲即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特别是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情,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如实地履行告知义务。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告知的方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我国汽车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告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车辆情况、使用情况、驾驶员情况等,除此之外,投保人不必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由如下两个要件构成:①投保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②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调整保险费率。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判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除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以外,同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二)履行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认真地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保险条款集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未经专门之研习,也难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履行保证义务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