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开展财政检查(或受理投诉)有关执法科室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询问、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检查人及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意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不需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需处罚拟处罚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求听证的,3日内业务科室告知税政条法科举行听证会,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统一收据)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