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债权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非政府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四)企业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区属企业互相担保除外);(五)企业3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大宗物品购置及其他重大支出;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经营目标;(七)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任免;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他企业兼任领导职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十)企业“三定方案”,包括:内设机构、中层职数、人员编制;(十一)企业特殊人才选聘及薪酬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十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当报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子企业涉及本条款(六)(七)(八)事项,需向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报批;其他事项由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审核后转报区国资中心。第十条对于需报告事项,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流程的内部决议;(二)有关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四)区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企业重大事项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由区政府办抄告相关单位,或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批;第九条(一)(二)(三)中涉及300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第九条(一)(二)(三)中涉及500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及其他特别重大事项需转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经济行为已有文件依据的,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批。第四章报备事项及流程第十二条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区国资中心备案:(一)企业中层任免;(二)直接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的考核办法及结果,企业员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三)直接出资企业内部制度和各类报告,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职工薪酬考核分配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其报告、财务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政府项目投资事项;(四)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事项;(五)企业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六)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借款及互相担保;(七)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八)区国资中心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子企业涉及本条款(一)(二)(三)事项,需向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报备;其他事项由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区国资中心报备。第十三条各企业应于内部决议或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程序,随附企业内部决议、决策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责任第十四条重大事项由直接出资企业负责按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区国资中心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流程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由区国资中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劳动用工、公款存放、资产评估等须履行报告或报备程序的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集体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鄞国资委〔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