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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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宣讲会杨洁发言稿2015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市科委一起联合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尽快适应2015年科技经费联合评审的要求,基于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评审原则编制课题预算,我将评审原则分解成三个方面的问题,来做不同深度的讲解。第一部分。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这部分内容是为我们更好掌握评审原则所作的铺2垫,因此,需要大家做到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编制预算的实际工作中。一、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为使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以及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正在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了评审原则。在《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项目单位编制预算和提供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所应遵循的原则。概括来讲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就是“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项目审核的具体要求是“项目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二、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有两层含义:其一,针对我们评审机构来讲,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组织,我们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3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其二,针对项目单位来讲,承担单位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且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且提供的资料需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以此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第二部分。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是需要讲解的主要问题,在此,做重点讲解。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以下科目: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财政经费购置通用设备。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4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以及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费用测算依据。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设备,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仪器、设备购置的配置功能、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上述是关于设备科目的定义和评审的原则,在编制这个科目的预算是需要特别注意:(一)设备可以用直采或试制、改造、租赁等三种方式取得,项目单位应根据取得方式所对应的评审原则来提供评审资料。例如: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二)设备科目所指的是课题实施中的专用仪器5设备,对于通用类设备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采购材料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材料,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购置材料的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需要提示给大家的是,此次的原则中明确如材料科目申报预算一定要在实施方案中有详细说明,由行业专家在立项论证中予以论证,如方案中未明确,在预算评审中只能在无法确认处理。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6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如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需按评审专家要求提供进一步评审资料。评审时需提供意向书或协议,应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执行期限、付费标准、费用概算、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等基本内容。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费用可提供对外公开报价单,需供应商盖章或签字。评审时如无法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按照无法确认进行处理。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我们认为在直接费用50%以下比较合理,对于个别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的项目,评审中需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由行业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且报科委主管处室审批或者备案。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7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应按照上述原则提供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的明细清单、规格、功耗、详细的计算方法等书面资料。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北京地区交通费用及外埠差旅费等。北京地区调研费按180元/人天计算,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财政经费的20%。在差旅费科目的审核中,我们按照目标相关性的审核原则,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判断其合理性。即方案中未明确需做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的,审核中做无法确认处理。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组织协调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编制预算时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8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在编制会议费科目预算时,建议大家认真学习《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拟开会议的日程、内容和参会人员等详细说明。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编制预算。评审时需提供经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的出国申请(由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需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9的意向协议。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办法》,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临时工工资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部门预算定额标准》,项目组成员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评审时需提供该10项目劳务费分配方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费用不超过《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总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费科目本次原则有新的定义,即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列入本科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列入本科目。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编制预算时需提供专家库或专家身份证复印件。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11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部分,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这部分主要涉及间接费用的概念以及控制比例的问题,理解概念和掌握比例是重点。间接费用是指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成本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科研设施,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审计费用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绩效支出是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12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超过核定的金额。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直接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特别提示绩效支出是间接费中的一部分内容,与其他间接支出共同构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的不超过15%和不超过20%的比例中包含绩效支出。最后,就这几年的评审工作情况,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财政预算审核中的几点问题体会和建议。一、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资料应具备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财政预算联合评审环节,我们是针对预算资金进行审核,具体来讲是评审资金额度,这个阶段的审核是基于已经论证过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预算支撑资料进行评审。预算支撑资料是在预算联合评审环节最重要的依据资料。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资料的不完整、不准确是预算联合评审环节13最主要的问题。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未按要求细化预算并提供相应的测算依据。例如:设备、材料费采用网上询价方式,未能提供有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三方报价单,涉及独家采购设备、材料的,不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涉及购买进口设备、材料的,未能提供相关中文对照资料,劳务费中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量,测试化验加工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合同或者意向书。部分课题合同或者意向书过于简单,未能明确外协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案、费用明细、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各科目明细和合计数不符、资料中的数字之间出现逻辑错误等等问题。纠其根本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评审原则中的规定去编制预算资料,整理和完善支撑依据。二、申报的预算明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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