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计划、船位监控、航线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并可以与AIS连接,在电子海图上显示周边船舶位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分别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九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认可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或B级AIS设备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十条对于不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但需安装船载AIS设备的船舶,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能够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接收显示航行安全信息,船舶应安装能够显示电子海图或电子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的船载AIS设备。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一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一)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晚于2010年7月1日。(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但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三)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四)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普通货船,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五)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六)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第十三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一)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三)所有港作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四)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六)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第十四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三)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集装箱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四)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水系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五)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六)航行于其它水域的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应按本规定时间要求取得型式认可证书。第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第十七条船载AIS设备的安装和接线应符合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第二十条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第二十三条船舶配备AIS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第二十四条船舶安装AIS后,因发生船舶买卖或设备拆解等导致MMSI码变化的,应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更改AIS设备MMSI码证书。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二十六条为便于中文信息的收发,AIS基站和船载AIS设备应使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中文通信规则和中文编码规则。第二十七条中国海事局将通过与电子海图系统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指:“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于2010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