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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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人:水城县花戛苗族布依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花戛乡。法定代表人:杨昌恒,男,职务:乡长。因李珍贤不服答复人做出的《关于朱文文与李珍贤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水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答复人针对李珍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复: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我单位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是依法授权,对有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作出处理的。其次,我单位在处理争议土地权属上是经过调查了解,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不是草率地将土地权属确定给申请人朱文文。本案起因是2004年李珍贤砍了朱文文种的杉树17棵。2009年李珍贤又砍了朱文文所种土地上的一棵杉树,发生争议,同年6月25日联山村委会调解时李承认砍错了朱文文的杉树,同意买几斤酒向朱文文赔礼道歉,朱文文不同意,联山村委会调解李珍贤赔偿朱文文360元钱,李珍贤不服便匆匆走了,调解未果。2010年10月,朱文文砍了17棵杉树,卖给吴立富,在运输木料的途中(在联山村活动室旁),被李珍贤强行扣押,运回家中存放,引发土地争议。后于2011年3月3日花戛乡综治办、司法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后,邀请李学文参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李珍贤之父(李学顺)提出争议土地是李左弟送给他的,由于李左弟长期外出,无法及时得到证实,至使调解无果而终止。2011年7月18日,朱文文向乡人民政府递送关于请求去解决争议土地权属及被砍杉树的经济赔偿的民事诉状。于2011年8月26日,李左弟回家探亲,乡政府再次组织人员找到李左弟进行调查,并到现场指认。事实是,争议土地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份种有杉树的林地,另一部分是李珍贤种有土烟的耕地。李左弟证实:李珍贤现种土烟的耕地是李左弟与朱文文家父亲(朱绍荣)开挖的,后因不出种(产量不好)李左弟就没有要了,对于争议的林地部分李左弟没有送给李学顺(李珍贤之父),我不清楚,李左弟送给李学顺的是接着烟地旁,靠李珍贤林地的那一块(现场种有玉米)。8月29日,乡政府组织政法,综治等有关人员到联山村对该争议进行调解,李珍贤家以没有准备为由拒绝参与调解。最后,乡政府于2011年8月31日发出通知,于2011年9月5日上午11:00时到乡综治办进行确权处理。处理中,根据双方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并将该争议土地权确定给朱文文所有,对于所砍杉树的赔偿问题,待土地权属确权无异议后再作协调。《处理决定》于2011年9月26日送达各方并签字经收,如某方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时间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而李珍贤是在处理决定生效后的第二日才提出复议申请的,并且申请中所提的证人证言及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该争议土地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综上所述,恳请水城县人民政府维持我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此致水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答复人:水城县花戛乡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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