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一、食品与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库时应进行登记,做好记录。二、食品储存操作规程(一)储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杀鼠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1、冷藏、冷冻儲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效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食品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二、食品原料在食用前应清洗,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三、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材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七、加工用容器、工具以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表明其用途。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映射专攻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2、污染的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及时处理。3、变质和过期的食品不得使用,应及时清理销毁。4、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专间操作规程一、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拣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度,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用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平方米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洗手消毒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