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所2017.02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7.11目录Contents目录020304总体建筑风貌引导历史地段建筑风貌引导城市重要功能区建筑风貌引导前言0105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建筑风貌引导06城市重要廊道风貌引导编制目的编制原则适用范围前言11.1编制目的为深入落实福州市总体规划,提高福州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加强城市建筑风格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塑造福州市的城市建筑风貌和城市建筑特色;挖掘与传承具有福州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探索和研究与福州规划定位相符合的风貌建筑符号,有效指导建筑设计、规划审批、城市建设,实现清新怡人的宜居城市、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底蕴深厚的文化名城的景观风貌特色,特编制本导则。1.2编制原则本导则将建筑风貌导控内容分为三个层级:总体城市景观风貌、总体建筑风貌引导、精细风貌引导。(1)整体性原则:建筑风貌应立足于社会、经济、自然生态等诸方面的整合效应,并在总体层面保证城市空间的整体性。城市各建筑风貌分区之间要有较好的一致性、协同性,推进城市建设整体有序发展。(2)地域性原则:应尊重福州市地理环境条件和自然气候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适应福州城市风貌所需要的建筑特征,体现福州地方特色,以利于城市特色的形成和地方认同感的产生。(3)时代性原则:鼓励设计创作具有时代精神,提倡在继承地方传统基础上兼收并蓄,吸收国内外新的建筑设计理念,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福州市5区(晋安区除寿山、日溪、宦溪),以及闽侯的荆溪镇、上街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和连江县的琯头镇,面积为1447平方公里。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本导则执行。在福州市所进行的建筑设计项目,应参照本导则所列细则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本导则的具体条文由福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总体结构设计控制区域划定建筑风貌引导总体建筑风貌引导22.1总体结构设计规划依据福州市特色资源,与城市山水格局、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相协调,提出福州市中心城区形成“一核、六星、两江、六带、多节点、多廊道”的建筑风貌总体结构。一核:由三个历史文化街区、8个历史风貌区、10个历史建筑群、1条历史文化轴线构成的闽都古城历史建筑景观风貌区。六星:六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建筑景观风貌区。两江:闽江、乌龙江两条滨水建筑景观廊道。六带:六条沿水系、生态休闲线路的建筑景观廊道。多节点:多个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建筑景观风貌区。多廊:多条沿交通主干道、内河水系的建筑景观廊道。2.2控制区域划定重要区域个数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3历史风貌区8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历史建筑群及历史文化特色区10城市重要功能区商业、商务区13文体中心区5交通枢纽及周边地区5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周边地区重要公园周边地区10重要湖泊周边地区6重要广场周边地区2城市重要廊道文化廊道1交通廊道13滨江廊道3滨河休闲廊道6文化廊道:八一七路红线以外两侧各一个街坊;交通廊道:二环、三环快速路、建平路—橘园洲大桥—金山大道—金山大桥—上浦路、湾边大桥—福湾路、螺洲大桥—螺洲路—南台大道、乌龙江大桥—福峡路、乌龙江特大桥—福厦高速公路连接线—林浦路、远洋路、鼓山专用路—化工路、龙头路—五四路、铜盘路、洪甘路-杨桥路红线以外两侧一个街坊或外延不少于120米的区域;滨江廊道:两江四岸地区,闽江、乌龙江、大樟溪沿线一线街坊或蓝线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滨河休闲廊道:晋安河—光明港—新店溪、西湖—白马河、帝封江—高盖、胪雷河—南湖—梁厝河—马杭洲河、溪源江—邱阳河、淘江等滨河休闲廊道,水系蓝线以外两侧一个街坊或蓝线外延120米以内的区域。2.2控制区域划定2.2.4城市重要廊道2.2控制区域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地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及周边地区:乌山历史文化风貌区、于山历史文化风貌区、冶山历史文化风貌区、烟台山历史文化风貌区、屏山历史文化风貌区、西湖历史文化风貌区、马尾历史文化风貌区、洪塘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阳岐历史文化名村、螺洲历史文化名镇、闽安历史文化名村、南屿历史文化风貌区、林浦历史文化名村、青口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建筑群及历史文化特色区:福建协和大学近现代历史建筑群、大桥头台江汛历史建筑群、马厂街历史建筑群、公园路及跑马场历史建筑群、禅臣花园历史建筑群、南公园历史建筑群、鼓岭历史建筑群、泛船浦教堂历史建筑群、淮安历史文化特色区、鼓山涌泉寺历史文化特色区。2.2.1历史地段商业、商务区:五四路商务区、茶亭商圈、东街口商圈、江北CBD(含万宝商圈)、金融街商圈、茶会核心区、秀山商圈、仓山浦上商圈、义序中央商务区、樟岚总部基地、大学城共享区、高岐湖商圈、南通奥特莱斯商圈。文体中心区:海峡文化艺术中心、海峡会展中心、海峡奥体中心、省体育中心、西山文体中心等文体中心及周边地区交通枢纽及周边地区:火车北站、汽车北站、火车南站、汽车西站、琅岐国际邮轮港等交通枢纽及周边地区。2.2.2城市重要功能区2.2控制区域划定2.2控制区域划定重要公园周边地区:温泉公园、南公园、金山公园、金牛山公园、金鸡山公园周边一个街坊;大腹山生态主题公园、光明港南岸生态主题公园、高盖山生态主题公园、鹤林生态公园、青口千家山生态公园绿线外延120米以内的区域。重要湖泊周边地区:西湖、晋安湖、南湖、旗山湖、高岐湖、红光湖等重要湖泊周边一个街坊或者湖泊蓝线外延120米以内的区域重要广场周边地区:五一广场、榕城广场等重要广场周边一个街坊2.2.3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周边地区文化廊道:八一七路红线以外两侧各一个街坊;交通廊道:二环、三环快速路、建平路—橘园洲大桥—金山大道—金山大桥—上浦路、湾边大桥—福湾路、螺洲大桥—螺洲路—南台大道、乌龙江大桥—福峡路、乌龙江特大桥—福厦高速公路连接线—林浦路、远洋路、鼓山专用路—化工路、龙头路—五四路、铜盘路、洪甘路-杨桥路红线以外两侧一个街坊或外延不少于120米的区域;滨江廊道:两江四岸地区,闽江、乌龙江、大樟溪沿线一线街坊或蓝线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滨河休闲廊道:晋安河—光明港—新店溪、西湖—白马河、帝封江—高盖、胪雷河—南湖—梁厝河—马杭洲河、溪源江—邱阳河、淘江等滨河休闲廊道,水系蓝线以外两侧一个街坊或蓝线外延120米以内的区域。2.2控制区域划定2.2.4城市重要廊道2.3建筑风貌引导本指导意见在遵循《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1、关于建筑高度位于重要山体、重要水边、重要廊道周边地区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福州市山体保护规划》、《福州中心城区天际线及视线通廊控制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1)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一级山体包括乌山、于山、屏山、金牛山、金鸡山、高盖山、烟台山、城门山、清凉山、罗星山、马限山等11座山体。一级山体的控制区分为1倍、1-2倍和2-5倍山体高度距离三个区域,建筑高度分别限制为1/4山体高度、1/2山体高度和2/3山体高度,确保规定的视点范围内可见总高度的1/3以上的山顶部分;二级山体包括冶山、闽山、大梦山、秀山、牛港山、五凤山、淮安山、后门山、妙峰山、西山、飞凤山、阳岐山、黄山、大庙山、赤塘山、龙台山、长门头山、天马山、高岐山、富老山等20座山体。二级山体的控制区分为1倍、1-2倍山体高度距离两个区域,建筑高度分别限制为1/4山体高度、1/2山体高度,确保规定的视点范围内可见总高度的1/2以上的山顶部分。(2)滨水天际线控制临水建筑要“高低错落”,临水沿岸新建建筑高度不要超过水系宽度的1/2,应强调适宜的尺度,尽量使行人感到亲切,避免建设大体量建筑给人造成压迫感。二线建筑可适当放宽要求,形成“滨水低腹地高,错落有致”的形态,但地标建筑高度也不宜大于水系宽度。(3)视线通廊控制主要指重要山体、重要地标、重要节点之间的视线通廊。视线通廊的建筑高度应保证不遮挡视点互望。2.3建筑风貌引导2、关于建筑界面建筑界面应通透,避免采用大裙楼、大面宽做法,并保证一定的通透率。高层建筑宜采用塔式建筑,尽量不遮挡视线的通透。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应起伏有致,符合美学规律。避免采用大裙楼、大面宽做法,保持建筑界面通透高层建筑宜采用塔式建筑,且建筑的天机轮廓线应符合美学规律3、关于面宽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4米至6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6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60米。4、关于贴线率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裙房界面以强质连续界面,贴线率控制在80%以上;滨水、临山一线的建筑裙房界面以弱质连续界面,贴线率控制在50-80%之间。2.3建筑风貌引导5、关于通透率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保证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临水、临山地区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6、关于高宽比位于城市重要区域、滨水、临山及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面宽和建筑高度的比值采用1:2.5—1:3为宜。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片区超高层建筑的高宽比,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对于不是报审明确的城市设计,应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片区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2.3建筑风貌引导7、关于高度层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10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同一地块建筑布局6栋以上,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同一地块建筑布局10栋以上,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且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不大于总建筑栋数的80%;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15米,且最高高度建筑不少于2栋。避免出现同一高度层次高层建筑宜高度梯度变化,符合美学规律2.3建筑风貌引导8、关于立面(1)居住建筑:其立面应简洁美观,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临街一线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历史地段的居住建筑立面细部构造可参考4.2,非历史地段的居住建筑立面细部构造宜进行精细化设计。(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应简约大气,不应过于追求造型独特。建筑的店招、广告牌、顶部外部设备(冷却塔、空调室外机、室外管道等)应在方案设计阶段统一设计,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并能体现建筑的个性,塑造出简洁的建筑形体。历史地段的公共建筑立面细部构造可参考4.2,非历史地段的公共建筑立面细部构造宜进行精细化设计。2.3建筑风貌引导8、关于立面(3)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外立面应简洁规整,利用门窗与墙面进行虚实对比,丰富立面元素,塑造出美观大方的建筑。9、关于屋顶(1)居住建筑: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