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变化,理顺关系,做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8月10日以国电总〔2000〕465号文正式颁布执行。《规定》包括总则、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格及考核、工作制度、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规定》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规定》明确,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二、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三、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四、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五、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六、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包括进行状态的外部检验、定期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的锅监工程师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但内外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进行。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电力公司锅监机构审查同意。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及以上应到锅监机构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到锅监机构办理手续。《规定》指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国家电力公司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监委),负责公司系统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锅监委主任宜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锅监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视工作需要核准成立分公司锅监委,在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授权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发电企业、火电施工企业成立锅监委或设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从事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系统不隶属于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企业的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该企业所在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履行,双方应就此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还对国家电力公司锅监委的职责,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锅监委的职责,发电、火电施工企业锅监委或锅监工程师的职责,锅监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