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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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约束激励机制1.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生产一线的带班人员指副队长以上的。2.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责任。队组带班作业人员协助队组负责人,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副科长以上的带班作业人员,协助矿级当班带班人对全公司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各级带班期间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的责任。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要准确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明确下井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协助当班负责人果断做出撤人、停止作业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4.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井下安全状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5.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档案。管理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汇报卡》,写明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6.按月通报有关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情况。将下井带班、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副矿长以上领导干部下井考核与管理1.生产矿井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及带班次数:1.1矿长带班不少于5次。1.2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带班不少于10次。1.3安指中心主任、矿长助理带班不少于12次。1.4副总工程师带班不少于15次。2.关于下井班次及时间的要求:管理人员下井班次为:早、中、夜班各占30%,提倡多下中、夜班,及时发现和解决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三、副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及带班作业的范围及要求1.生产一线及生产辅助单位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全月入井数不得少于20个,其中早中班不少于14个,夜班不得少于6个。2.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全月入井数不得少于15个,其中早中班不得少于10个,夜班不得少于5个;副科级全月入井不得少于12次,其中早中班不得少于8个,夜班不得少于4个;科员全月入井不得少于10次。四、副科(队)长以上领导干部入井考核办法1.每月由安全指挥中心对副科(队)长以上干部入井进行统计考核,实行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报,严格按规定执行奖罚。2.副科(队)长以上全月入井数达不到规定数的,每少一次入井,当月效益工资系数降低2%,中班、夜班入井数每少一次,扣当月工资100元。3.禁止弄虚作假。若发现一次入井弄虚作假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5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三次入井弄虚作假的,给予免职。对帮助中层干部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4.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矿长请假。如不请假而使当月入井个数达不到考核指标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30%。对于不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的未尽事项,将一律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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