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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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与功能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我国宪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要求法律的一致遵行。因此,现实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碰撞在所难免。所以,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其价值功能很有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由来出发,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及其社会功能。序言: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它在维持社会秩序、培养社会角色、传承民族文化等方面都有重要价值。在漫长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也曾经有过朝廷王法与民族约法相互援用的现象。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一“法律资源”。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由来习惯法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滞后而迟缓,许多习惯法得以沿袭下来,原因有三:一是统治者鞭长莫及,所谓“听调不听宣”、“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蛮夷之俗,不知礼法,与中国诚不同”,“不必绳以官法”。二是法制不健全。中国古代法典刑法规范发达,但关于钱债、田土、户籍、婚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简陋,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厌讼”意识,且民族地区头人为控制本民族人民,也严禁“私自奔告”。三是王法与民族习惯法相辅相成,甚至出现过朝廷王法与民族约法相互援用的现象,使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有一个长期蕴存的客观条件。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也即两种或多种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并存的状况。它产生和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它包含着不同的种类,既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成文法,又有经过某种社会民间授权的组织和群体制定和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家规族法等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中国法律多元现状的一个构成要素,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及法文化传统的存在,更是中国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的重要基础和基本特征。同时,习惯法作为民间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包含的内容很广,规定很细,弥补了国家法律比较抽象的、比较原则的不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一种重要的“本土资源”,在处理问题时有时更具有“有效性”和“经济性”。如少数民族习惯法注重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不仅可以迅速化解矛盾,节约了诉讼费用。各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在心理上、精神上、观念上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容易被本民族的成员所接受,有利于本民族成员间的团结。这也正是习惯法之所以能在少数民族地区沿袭下来并发挥重要影响的原因所在。(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国家法与习惯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文化范畴。“前者属于大传统的精英文化,后者属于“小传统”的民间文化。”习惯法文化是植根于各民族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有些学者称之为少数民族“法俗文化”作为一种法文化传统,是指“涉及有关法或法律制度的认知、思想、知识、观念及行为方式。”可以说,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源头,体现着民族精神,有学者甚至说:“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是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实际上是个民族的‘百科全书’”。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格外注重传统、延续传统的民族来说,习惯法对中国文化的影响甚至超越了成文法。(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民族习惯法千百年来通过口耳相传、书本记录、碑刻等方式为当地民众广为传承、接受,其内容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无不遵守本民族的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过规范的规定和执行,告诉本民族成员应当怎样行为和不应当怎样行为,而在所有成员中树立一个判断、衡量他人和自身行为标准和模式,起到法律所特有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进而强化他们的社会角色意识。它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丰富或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调方式,它的合理运用是国家制定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统,是民族地区基本聚合力的体现。它同当代农村的乡规民约相互渗透,并与国家制定法一道,共同规范各少数民族社会生产生活,在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护本民族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安宁和发展、传递民族文化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三、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通过调整和规范本民族成员的行为来确定其信奉主体在本民族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一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规制来达到维护本民族共同利益的理念。具体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首要功能。它通过对本民族成员在生产、生活及其社会交往中的关系进行规范来平衡民族成员的社会利益。对有利于民族秩序和谐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妨碍和破坏民族有序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从而使民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二)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执行、议定习惯法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文化活动。是民族文化传递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民族社会关系发展中,少数民族习惯法经过不断地继承和超越,形成了一种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普适力的规则效应,这种规则效应经过长期的人际渲染逐渐形成民族地区特殊的文化。此种文化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三)培育和树立民族信仰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它对所有民族成员具有普适力。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过大量的全面的规定和对违反者的制裁,告诫本民族成员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排斥什么样的人;理想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从而在所有成员中树立一个行为的标准模式,强化成员的社会角色意识,并通过言传身教和各种活动进行培养。而民族成员通过对这些习惯法的尊奉会逐渐形成一种信仰的意识和心理,通过民族群体成员之间的不断渲染和传播形成一种具有普适力的行为习惯,而这种习惯一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就会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势必会起到培育和树立民族信仰的重大作用。总之,我们在法治的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中,我们应挖掘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在的魅力、潜在的价值,摒除其与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宜的、落后的一面,使其向理性化、规范化、开放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互补和融合的良好状态。那种过分倚重西方法律传统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是有害的。参考资料:刘艺工高志宏《试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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