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及其法律关系的调整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通过鉴定书面合同来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书面合同形式就是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含义表述得十分清楚:“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承保范围,在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即由于从事航海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对其负责赔偿的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16条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为:旨在使被保险人按规定缴付保险费以取得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时给予补偿的合同。二、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法作为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专门的保险立法;广义的保险法则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是用专门的单行法即海上保险法规来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单行的海上保险法规,而是以在海商法中专门列入“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的方式解决海上保险关系的调整问题。我国《海商法》是在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并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906年海上保险法》于1906年12月21日颁布,并于19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曾被世界各国称作海上保险法规的范本,具有国际意义。该法共9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内容。二是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内容。三是强调了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四是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五是阐述了损失赔付涉及的近因和损失的分类问题。六是详细规定了对各种损失的赔偿方法及保险人赔偿后的权利。此外,该法还对保险价值的计算、重复保险的确认和处理、保险费的缴付和退还等作出了解释和规定。四、海上保险是海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商法是用来调整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规总称,而海上保险是为海上运输活动中各种标的和利益因遭受海上灾害事故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因而也就成为海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各国的海商法对海上保险的各项原则内容基本相近,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有效性。2、确定海上保险标的的范围。3、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作出明确规定。4、订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5、规定损失处理的原则。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以及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关系人。如下图: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2、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3、被保险人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被保险人可以又是投保人。(二)关系人1、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指定地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3、保险经纪人是指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代为与保险人接洽海上保险合同事宜,并向保险人收取一定比例佣金的人。我来帮您办理保险业务吧!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在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事项。(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按条款性质,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1、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力和义务的基本事项。不能随被保险人的意愿而改变。2、附加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因按一定格式事先印就,双方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所以又称附贴条款。基本险与附加险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作基本险,把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作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货运保险条款,称中国保险条款(C.I.C.)。基本险附加险平安险(FPA)一切险(RA)水渍险(WPA)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特别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平安险部分损失水渍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1.平安险FPA承保范围:1、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2、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4、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此前又遭遇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平安险保险人责任范围: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特殊外来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FPA平安险(F.P.A.)全损G.A.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一次航程中既有自然灾害也有意外事故海上风险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注意事项:(1)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但对全部损失要赔。(2)对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和全部损失都要赔。平安险一般适用于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等。案例一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受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①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②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赔偿。③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分析案例二泰国某进出口商向日本出口大米1000包,共10公吨,向泰国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货物由泰国某船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装载货轮的底层货舱,货轮在行驶途中触礁,底舱严重进水,船方全力抢救,才使500包大米移至船面,后来由于风暴将这500包大米全部吹落海中,而其余没于舱底的500包大米则遭受严重水浸,无法食用,货轮抵达日本后,收货人凭保险单向泰国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遭到拒绝。理由是平安保险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试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否充分?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但是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属于其承保范围的。2.水渍险WPA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保险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因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引起的P.A.全损G.A.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海上风险水渍险W.P.A.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特殊外来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FPAWPA案例三1997年3月,我国进出口公司向荷兰出口无烟煤50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规定由我方投保水渍险,我方遂按发票金额的11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5月份该批无烟煤装运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当地暴雨,货抵目的港荷兰鹿特丹后,荷兰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损失经计算达27000多美元.荷兰进口商遂向我方提出索赔,但遭到我方拒绝,我方指出“对该批货物已投保了水渍险,你方应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事后,荷兰进口商凭保险单向PICC驻荷兰的代理人提起索赔,遭到拒赔。请谈一下拒赔的理由。我方保险代理人指出:货损是由于淡水雨淋所致,非海水所浸损,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后来,荷兰进口商只好自己承担了该批货物的损失。3.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水渍险的所有保险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平安险和一般附加险责任的总和。保险责任范围比较: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一般附加险)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特殊外来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FPAWPAALLRISKS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