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修訂第1條、第3條、第7條條文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配合大學法修正法源規定。第三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以下設教學資訊、系統設計、資訊網路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並視需要置稀少性科技人員、職員若干人,所需員額在本校總員額內調充之。第四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以下設教學資訊、系統設計、資訊網路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並視需要置稀少性科技人員、職員若干人,所需員額在本校總員額內調充之。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修正有關組長資格規定。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依據教育部96年7月9日台技(二)字第0960105317號函說明,修正本條規定。第2頁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電子計算機中心設置辦法本校90年7月8日第38次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90年11月7日台(90)技(二)字第90157039號函備查本校93年6月16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教育部93年8月23日台電字第0930107845號函備查本校94年6月22日第58次校務會議修正教育部94年6月30日台電字第0940089510號函備查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第7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條、第3條、第7條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校為推展資訊教育,支援教學、研究,提升行政業務電腦化環境及使用電子計算機的能力,特設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第三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以下設教學資訊、系統設計、資訊網路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級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並視需要置稀少性科技人員、職員若干人,所需員額在本校總員額內調充之。第四條本中心各組工作職掌如下:一、教學資訊組:(一)規劃電腦教學環境。(二)購置及管理電腦教學設備及本中心公用區域軟硬體設備。(三)統整全校個人電腦設備需求及購置。(四)辦理電腦教育訓練、電腦諮詢、推廣服務及中心綜合行政業務。(五)管理本中心軟硬體設備及財產。(六)加強學生對網路倫理及智慧財產權之認識。(七)建立軟體管理制度、宣導合法軟體使用之觀念,以落實保護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八)數位學習支援。(九)其他電腦教學與學術研究發展相關事宜。二、系統設計組:(一)開發及維護校務行政電腦化應用系統。(二)購置與管理校務行政系統伺服器。(三)規劃建置行政單位電腦設備。(四)辦理校務行政系統教育訓練、諮詢及推廣業務。(五)其他校務行政電腦化相關事宜。三、資訊網路組:(一)規劃、建置與管理校園網路。(二)購置與管理電腦機房軟硬體設備。(三)帳號管理、資訊安全控管與網路相關問題諮詢服務。(四)定期檢視校園網路合法軟體使用及建立不當資訊防治機制。(五)其他網路相關事宜。第五條本中心得設電腦諮詢委員會,指導及審議本中心重要事項,其設置要點另訂之。第六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校預算經費勻支。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