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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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二)《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都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二、审批条件(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三)有字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及复印件(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游泳救生员3个,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的比例配备固定游泳救生员,至少设有流动游泳救生员1名);(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收费标准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等)的书面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申请人信息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住所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项目(范围)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年月日材料是否齐全经办人员:年月日实地核查意见经办人员:年月日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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