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二)刑法的修改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三)刑法的结构1.从形式上划分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五)刑法的解释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2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不得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也就是四个要求。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注意】请注意对派生原则的限制:(1)不是彻底禁止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2)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3)不是禁止一切法律溯及既往,而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这三个限制说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它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是指立法平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它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它的法条原文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容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3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三、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2.管辖原则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3.分述表1-1管辖原则比较名称适用对象难点突破属地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内犯罪(2)任何人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内。属人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外犯罪(2)中国人必须是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犯罪保护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外犯罪(2)外国人(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还必须(1)依据犯罪地法律和我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遍管辖原则(1)国际罪行(2)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承诺承担管辖义务既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此表可以清晰看出,各管辖原则之间并不冲突。(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6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以,并不是都由我国法院管辖。(2)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7条)4◆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4.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实施恐怖活动罪等;◆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如果在我国起诉,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二)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实行的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1)只适用于未决犯,即判决或裁定尚未确定的。不得根据新法更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2)从旧兼从轻。以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为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所规定的刑罚更轻时,才适用新法。(3)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第二章犯罪构成理论概述二、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违反刑法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犯罪必须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具体行为。5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二)犯罪的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自然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法定犯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内幕交易罪等。“法定犯”的意思是说“(本来不是犯罪)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成为犯罪”。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一种分类。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5种:(1)诽谤罪、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侵占罪。除了侵占罪,其他罪都是相对亲告罪,即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如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变成非亲告罪(由检察机关公诉),只有侵占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亲告罪。【注意】遗弃罪不是亲告罪。三、犯罪构成理论概说(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这一概念说明犯罪构成具有下列特征:(1)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系统。其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序的,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二)犯罪构成的意义(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仅仅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它们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6(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三)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况。3.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也称完结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也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4.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例如一个犯罪主体在一种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损害一个犯罪客体,构成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四、犯罪构成体系根据通说,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由四要件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五、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层次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按照具体犯罪行为侵犯法益数量的多少,可以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区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表2-1犯罪客体的分类7分类标准种类举例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层次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的合法利益。故意杀人罪:一般客体: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同类客体:人身权利;直接客体:生命权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法益。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具体犯罪行为侵犯法益数量的多少(是对直接客体的分类)单一客体:只侵犯一种法益的犯罪行为的客体抢劫罪: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盗窃罪:只侵犯财产权复杂客体:侵犯两种以上法益的犯罪行为的客体可以看到:这三类客体之间具有包容关系:一般客体包括同类客体,同类客体包括直接客体。我国刑法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这就是分则的十章。(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1)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则只是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但它仍然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2)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3)在犯罪中,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则一定会受到损害;(4)犯罪与犯罪对象之间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相同的犯罪可能具有不同的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但相同的犯罪客体则意味着行为的性质相同。第三章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