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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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牲畜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1、牲畜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羊群间串门。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性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其他动物的疾病。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三、严格淘汰1、饲养员每天观察牲畜群,每天造成放牧后到牲畜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湖羊的,发现后立即淘汰。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湖羊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四、传染病应激措施1、当湖羊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类型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牲畜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牲畜。五、防疫保健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4、定期检查牲畜舍、用具、隔离舍和湖羊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账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7、发现牲畜口蹄疫、重大疾病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牲畜养殖用药记录制度1、人用药物不得用于牲畜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的牲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牲畜;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禁止添加的其他药物;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牲畜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牲畜;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饲喂牲畜;不得将人用药物用于牲畜;不得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牲畜;不得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限量的牲畜产品;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牲畜产品;不得弃置或者倾倒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牲畜产品以及牲畜活体的排泄物、废弃物。2、牲畜产品销售采购要有详细记录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牲畜产品配送中心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牲畜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等予以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牲畜产品品种、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畜禽养殖企业和牲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牲畜产品品种、数量、流向、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学校、医院、机关、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应当建立牲畜产品采购记录,如实记录牲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进货时间等内容。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发现已销售的牲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召回。3、投诉举报未及时查处将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当对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牲畜产品药物残留举报或者投诉案件未及时查处的;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未采取应对措施的;实施牲畜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测时,向被检测人收取监督检测费的;对牲畜产品药物残留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利用职务便宜谋取非法利益的。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检疫报检制度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确保牲畜安全流通,根据上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特订下列制度:1、在牲畜出售买卖前必须上报乡镇检疫人员进行审报。2、对出栏的牲畜必须100%健康要求。3、对车辆、人员、工具进行一次彻底消毒。4、待检疫人员到场检疫后方可出售买卖。5、待检疫人员出场开具有关证后方可通运。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重大疫情上报制度为切实做好牲畜场重大动物防控工作,确保人命与生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重大动物防疫法规定,特制定本报情制度。1、发生疫情后在1小时及时上报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2、立即控制发疫场地,不得人员出入。3、立即组织扑疫人员和扑疫工具。4、必须服从上级部门扑疫指挥。5、对病死湖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6、严禁出现乱扔病死湖羊现象,一旦发现有此现象,该人员要负担一切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处理。7、病死牲畜处置后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牲畜养殖场消毒制度1、生产线员工必须经更衣室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手浸消毒盆后方可进入生产线,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更衣室紫外线灯保持全天候开着状态。2、生产线内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不得带私人物品入内。3、生产线每牲畜栋舍门口设消毒池、盆,并定期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4、制定完善的牲畜舍。5、杜绝使用发霉变质饲料。6、对常见病做好药物预防工作。7、做好员工的卫生防疫培训工作。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无害化处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畜禽场重大动物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生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重大动物防疫法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制度。1、发现疫情后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羊场管理人员。2、必须服从牲畜场管理人员把病死羊进行深埋或放入无害化处理池。3、对病死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要对其周围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消毒。4、严禁出现乱扔病死牲畜现象,一旦发现有此现象,该人员要负责一切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处理。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牲畜标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第二章畜禽标志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改规范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检查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牲畜养殖档案记录制度1、牲畜养殖档案最少保留两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牲畜养殖档案,做好用药记录,对用药情况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不得伪造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应当载明用药的牲畜种类、数量;药物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以及药物来源;药物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记载用药记录的牲畜养殖档案保存时为:畜禽为两年以上。2、违反本办法规定,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或者养殖户未建立牲畜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制度或者用药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养殖户处以500元罚款。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聘任书甲方: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乙方:兹聘请同志担任上虞市谢塘镇荣明畜牧养殖场技术员,对场内羊的养殖做好全面防疫管理工作,聘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止,聘期为一年。此聘甲方: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乙方: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产地检疫证明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共向谢塘镇农技信息中心报检过产地检疫360只,实际产地检疫360只,情况属实,特此证明。上虞市谢塘镇农技信息中心上虞市谢塘镇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防疫证明兹证明本镇荣明湖羊养殖场成立至今能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防疫,消毒工作,能积极向镇农机信息中心领取疫苗、搞好防疫,经多次抽检合格,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特此证明。上虞市谢塘镇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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