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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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知识产权、信息产权、信息权利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了解信息产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意义,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特征。本章导语如果从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的建立算起,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作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知识和信息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但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某些新兴的信息产品无法提供保护,或者说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在新形势下加以扩展和完善,由此信息产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了。本章首先介绍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然后分析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和意义,最后从信息产品产权制度的设计角度出发,对信息产权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信息法教程第2章本章概要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1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由来2第三节信息产权的内涵3信息法教程第2章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小知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成员国的承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至2007年6月15日为止,成员国有184个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资料来源:=1&wtp=wk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2条第8款为“知识产权”确立了范围,即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①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指作者权,或版权(著作权);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主要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④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⑥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⑧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二、知识产权的特征尽管随着信息产权概念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探讨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相对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只有其才能行使或者经其许可才能行使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而且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别人不能出于商业目的擅自行使所有人的专有权利。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2)地域性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总是只在该国领土上发生效力,对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而享有所有权的有形物品,无论持有人将它带到哪个国家都受到物之所在地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就不一样,在另一国家或地区是否受到保护还需由所在国法律或国际条约予以规定。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3)时间性与物质产品的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法律赋予创造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目的是为了发展科学技术、繁荣文学艺术、促进社会进步。但如果智力成果长期被其所有者独占,势必影响它的传播,这样反而对社会发展不利。为此,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在保护期限方面给予一定限制。一项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后,该成果从此进入公有领域(除非该权利的保护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专有权利也就消失了,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该项权利所指向的智力成果。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4)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均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品,它们不具备一定的物质形态,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作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直接用数量与货币计算价值。如作为无形财产的一项专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正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常常是在其所有人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表现出自己是权利人。这就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外的使用者,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样也正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复杂得多的问题。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的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如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必须能够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商标权人拥有的商标必须能够复制在相关的商品或商标标识上,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表现在可复制的图书或音像制品上,这样才能体现出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等。正因为如此,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科学、理论相区别。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一性法律、法规的综合。一般认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它具体指由知识产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基于智力成果的创造、利用和转让而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引起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的确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无限期的。公民死亡后,他的法定继承人或国家负责其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主体的行为能力没有限制,只要公民或法人、非法人单位是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即可依法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符合知识产权法要求的智力成果。这种客体和一些别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性。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专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知识产权法确认,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第2章立法名称颁布时间立法效力级别商标法1982年8月,1993年2月、2001年10月修订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1992年9月、2000年8月、2008年12月修订法律著作权法1990年9月,2001年10月、2010年2月修订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法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行政法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2001年12月修订行政法规表2-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知识产权产生的背景21世纪被认为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尽管知识经济概念未定、形式未定,但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认同。对知识经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这种经济直接依据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也就是说,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知识和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增长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成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时代的来临引起了新的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趋势日见明显,特别是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在全球范围的兴起,进一步带动了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信息产业是美国经济近十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直接动力,计算机、通讯及相关的信息技术的奇迹般发展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信息技术产业在1995年到1999年期间对美国实际经济所作的贡献几乎占到1/3。我国信息产业GDP年增长率超过20%,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1999年起已经成为第一大产业。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广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上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智力创造成果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我国亦称“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即“邻接权”或“有关权”)。作者权和传播者权中的表演者权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的中重点,同时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与其他私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应当予以“特殊”重视的权利。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1)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按其有无独创性可分为常规性软件和独创性软件。常规性软件是一般水平编程人员均可以实现的产品。这种软件凝聚的是编程人员的辛苦、汗水和投资,而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独创性软件是指该软件的作品性成分或功能性成分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2001年10月18日修改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不给予保护;只有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才属于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2)数据库数据库是指为了某种目的按一定主题或专业将作品、数据和其他材料汇集起来的资料总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数据库若是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只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数据库不属于专利客体保护的范围或无法达到专利“三性”保护的要求,因此也就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3)集成电路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的功能不同,是由于所采用的布图设计不同所致。因此集成电路的保护对象,并不是集成电路芯片本身,而是集成电路芯片的“布图设计”。因为集成电路的设计常常是将一些已为人知的单元电路加以组合,这样使大多数集成电路达不到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无法受专利法保护。但是集成电路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征,决非版权法单纯的“表达方式”,是一种介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之间的新型客体,无法受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第二节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4)生物技术信息生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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