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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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专利权法律制度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有助于我们对专利权客体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特点有一个基本了解;理解各类专利权主体的基本内涵;初步掌握专利申请与审批的原则和程序;掌握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与限制以及法律对其保护的相关问题。本章导语专利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可以指专利技术,也可以指刊载专利技术信息的专利文献,还可以指获得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证书,最基本的含义是指法律授予的专利权,狭义的专利仅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谓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利。信息法教程第3章本章导语信息法教程第3章法律及法规颁布时间施行时间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1985年4月1日专利法(1992年修正)1992年9月4日1993年1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修正)1992年12月21日1993年1月1日专利法(2000年修正)2000年8月25日2001年7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正)2001年6月15日2001年7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正)2002年12月28日2003年2月1日专利法(2008年修正)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0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2010年1月9日2010年2月1日知识背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与完善的简要历程本章概要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1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2第三节专利的申请和审批3信息法教程第3章第四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4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所谓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指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我国专利权客体的种类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指出的是,以专利形式保护发明是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国家的通常做法,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都是以专利形式给以保护,以什么形式保护,各国又都有自己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所讲的作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而言,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一、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必须具有技术属性,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不同于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原本存在的现象、规律,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而新的技术方案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或提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根据发明的定义,可将发明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可以是成品,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等独立的产品或一个产品的独立部件,也可以是材料,如化学材料、合成物等,而未经人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能作为产品发明。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二、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形状是指能观察到的造型,结构则指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实用新型与发明在权利内容、保护范围以及权利限制等方面也基本相同,但它们在法律地位、取得方式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区别见表3-1所示。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表3-1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发明实用新型创造性水平与现有技术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与现有技术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一种“小发明”保护范围产品和方法发明;产品可以是定型和不定型只能是产品(不包括方法),且保护的产品必须具有一定形状、结构或形状结构结合的产品申请与审批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和严格的实质审查,程序复杂只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可靠性和质量难以保证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实用新型为10年申请文件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视具体情况而定必须有附图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三、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定义,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产品相结合。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应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汁,它不是单纯的美术作品。(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转移、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变形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并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而必须是与产品结构和图案的组合。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三、外观设计专利(3)富有美感。这首先意味着具有视觉可见性。至于美感,由于不同人的生活观念或修养的不同,其审美观也不同,所以一般只要不伤风败俗,能为大家所接受即认为其具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设计,不是艺术品,因此要求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在现有技术中找不到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四、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对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参照国际惯例,我国《专利法》第5条、第25条对排除在专利权之外的客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见图3-1)。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图3-1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四、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对象这些客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三类:(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因为这些发明创造对社会有害无益,违背专利法的宗旨。如有人设计了伪造货币的工具,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伪造货币,因此即使该发明创造的水平再高,也不能授予专利。又如那些带有淫秽内容或图案的物品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技术,由于它们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也都不能授予专利。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人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以及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虽然它也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它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所以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如牛顿发现的万有引力规律等。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判断的,它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因此也不是技术方案,如速算法、生产管理方法、情报检索方法、比赛或游戏规则等。但进行这类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等,如果符合专利性,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包括以有生命的人和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的疾病诊治方法,如西医的外科手术方法、中医的搭脉和针灸方法等。这些方法不能在工业上应用,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但在诊断和治疗中所用的仪器、装置等医疗设备可以在工业上制造,可以获得专利权,如B超机、X光机等。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三)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1)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发明创造是指人工饲养动物和人工培育的植物中新品种本身而言的。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丹麦、瑞典等可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美国等授予动物新品种专利权。传统的专利法都不把这两项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和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暂不给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但对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2)用原予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这种物质发明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授予专利权。我国不授予专利是因为考虑到这些物质可以用于军事目的,而且我国核工业水平也较低,不授予专利权可以保护本国核工业。第一节专利权的客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三)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3)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专利法》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规定专利的主体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所在单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等。同时,《专利法》还针对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相应规定。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一、发明人、设计人发明创造是由发明人、设计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在一项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都做出创造性贡献,那么这些人统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也应当是自然人,且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次序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二、职务发明创造所属单位我国《专利法》第6条指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这里首先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成三种情况: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谓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而言的,简单说就是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只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力权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仅如此,《专利法》第7条又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信息法教程第3章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国有经常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组织,都可以向中国申请专利,享受专利权。这里所称的营业所必须是真实有效进行生产或经营商业活动的场所,只起联络作用的办事处不属于。而那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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