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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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组织体信息安全法律规范学习要求: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法律特征等;了解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专利等相邻概念之间的不同之处;在认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了解商业秘密的消灭与损失的各种情形,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重点掌握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各类措施。本章导语本章主要讨论经济组织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企业是经济组织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我们更加关注企业的信息安全问题。而提到企业的信息安全,不能不提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因此本章在论述商业秘密主体时,主要以经济组织中的企业为主展开。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归类是可以变化的。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有许多属于智力成果范畴权,其权利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也可以将其纳入到知识产权制度中去。而下文主要是从主体为企业的角度来阐述信息安全的问题。本章概要第一节商业秘密概念与法律特征1第二节商业秘密与相邻概念的比较2第三节商业秘密权及其限制3第四节商业秘密的获取与侵犯4第五节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5第一节商业秘密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一、商业秘密的概念l993年9月2日通过并公布、l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条件作了比较完整的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逐步趋于统一。在立法上已从专有技术扩展到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当广阔,任何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虽然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已经明确,但在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上还缺乏统一和抽象。美国,关于商业秘密比较有影响的三种定义.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定义中规定其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种最上层次的分类可以说是适用范围最广阔的分类,这样便于实践中灵活应用。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一)秘密性(二)价值性(四)保密性(三)实用性第二节商业秘密与相邻概念的比较一、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比较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一、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比较(六)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法律出处(五)标志(四)确定程序(二)法律特征(三)权利主体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一)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三)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有机结合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一)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1)保护的范围不同(2)要求的条件不同(3)法律特征不同(4)取得确认的途径不同(5)保护的期限不同(6)权利主体的数量不同(7)维持的方式不同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1技术成果所有人不能获得专利2技术成果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3技术成果所有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获得的技术4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比较(三)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有机结合(1)先以商业秘密保护,后申请专利保护(2)以商业秘密为主,专利为辅的保护(3)以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4)以专利保护为轴心的商业秘密保护(5)以商业秘密为轴心的专利保护(6)以专利保护外观,以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第三节商业秘密权及其限制一、商业秘密权的主体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一、商业秘密权的主体(一)企业法人(二)事业法人(三)自然人(四)其他权利人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一)占有权(二)使用权(三)收益权(四)处分权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一)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二)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1)他人独自研究、设计、构思出同样的商业秘密。(2)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主体处合法受让或取得实施许可。(3)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4)他人善意取得或披露商业秘密。(5)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权利用尽。(一)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二)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中,有许多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中的秘密信息,很可能具备了“商业秘密”的形式上的构成要件。这类信息不应受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保护,而使用或披露这类信息的主体,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相反拥有这类信息的人,其行为可能会受到所触犯法律的追究。当当事人履行作证义务、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受商业秘密的限制。第四节商业秘密的获取与侵犯一、商业秘密的消灭与损失二、获取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途径四、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害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法律责任一、商业秘密的消灭与损失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2所有人申请专利3所有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4保密措施不当5在一些国家申请著作权登记可以丧失商业秘密二、获取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途径(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2)有关生产与制造的信息(3)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4)法律关系信息(一)范围二、获取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途径(二)途径在具体获取商业秘密或关联的情报信息时,情报人员可能会利用对手企业防范中的漏洞,或利用对方职工的利益心、虚荣心、反叛心理,公开或隐藏情报人员的身份,直接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或关联情报信息。竞争对手还可以采取间接手段,即情报人员不是直接以对方企业或职工作为获取商业秘密或关联情报信息的对象,而是通过诸多与对方企业或员工有联系者,间接获取商业秘密。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法律责任(一)行为构成要件(4)侵害的客体(2)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行为主体(3)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四、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害1利用网络窃取商业秘密2利用网络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披露商业秘密第五节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一、管理措施二、竞业避止一、管理措施(一)在权利主体内加强思想性的防范措施(二)在权利主体的内部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三)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四)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二、竞业避止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或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其表现形式是竞业避止合同,或称“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形式的条款,它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企业用以保障自身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竞业避止条款的内容适用竞业避止竞业禁止合同或协议与上述的保密合同或协议在性质上是有所差别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后者则是保守商业秘密。本章小结在我国,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法律特征。要把握好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专利之间的区别。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主体。商业秘密可以存在若干个平行权利主体,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来源正当合法,他们之间的权利就可相抵,其结果只能互不侵犯。对那些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违法或不正当的秘密信息,不给予法律保护。竞争对手往往还会采取一些合法途径来获悉商业秘密。主要采取收集竞争情报的方式。具体的情报范围。他们可能公开或隐藏情报人员的身份,直接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或关联情报信息,也可能通过诸多与对方企业或员工有联系者,间接获取商业秘密。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有四种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合法的商业秘密权。其中主要包括:在权利主体内加强思想性的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与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合同或在相关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此外,企业可以采取竞业禁止(限制)阻止员工的“跳槽”行为,以保住自身的商业秘密。思考与练习1.试述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2.试述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3.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有哪些?4.试述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5.在适用竞业避止时,一般应注意哪几方面问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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