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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变更证明本辖区公民(曾用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姓名的专一性,为确保公民身份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年月日起将原姓名更正为:特此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年月日注:请为申请人办理公民姓名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发函单位联系电话: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