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应急能力评估规范、应急资源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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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6-附件2北京市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控制,适用本办法。已有安全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域,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按照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级。第四条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并将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安全生产责任制-17-考核内容。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业安全风险监管责任。(一)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管责任制、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二)组织辨识和评估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编制并向属地区政府报送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清单和电子地图;(三)依据本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登记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部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四)建立健全与属地区政府在信息传递、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社会面控制、紧急疏散和善后恢复等重大安全风险的联防联控机制。第七条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风险监管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辨识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编制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行业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清单和电子地图;(三)依据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登记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的属地政府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8-(四)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信息传递、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社会面控制、紧急疏散和善后恢复等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安全风险管理所必须的安全投入。(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二)依据相关标准和《安全风险辨识参考清单》明确的内容,组织辨识和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评定风险等级;编制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报送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登记报告,以及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和电子地图;(三)依据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登记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四)建立健全与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信息传递、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社会面控制、紧急疏散和善后恢复等方面紧密衔接的安全风险联控机制。第九条安全风险辨识是动态排查、筛选并记录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全过程。安全风险辨识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识别,系统掌握各类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等。安全风险评估可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进-19-行,评估结果应当按照相关度量标准进行描述。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级是将各类安全风险的评估结果按照不同等级和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安全风险级别可采取风险矩阵法进行评定。鉴于各类安全风险数据的统计和技术分析的差异化,各类安全风险级别的评定可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安全风险等级;(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重点评估新增安全风险、等级升高的安全风险和综合叠加安全风险。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开展安全风险的动态实时更新工作。(一)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二)安全风险自身发生变更;(三)周边环境发生变更;-20-(四)同类型安全风险或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难;(五)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更;(六)其他实际情况。行业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实现安全风险的动态更新。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的主体,应及时、如实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提供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相应风险级别的具体管控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对于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或安全风险控制主体责任不清,且协调解决存在较大困难的;或是需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其他省(区、市)的重大安全风险,由区政府、市行业部门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第十六条属地政府及行业部门应当从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的角度,从源头上减少重大安全风险的产生。针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标准缺失,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制定,运用法治手段从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21-第十七条重大安全风险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点,属地政府及行业部门应加大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频率和力度,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等,把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第十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建设“北京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需求,在本市信息系统的框架下,建设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第十九条安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的基本目标包括:(一)实现安全风险清单化、动态化管理,保证清单信息的准确性、风险级别可调整性和风险可预警性;(二)满足分区域、分行业领域、分种类的多图层地图信息需求,实现市区两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一定地理范围均可查询、显示和管理的安全风险电子地图。(三)实现安全风险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关联和交互功能。第二十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不力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2-附件3北京市安全风险评估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北京市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参考《北京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地区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安全风险评估对象以及特定时间、空间特点,各单位应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范围、具体目标、组织管理与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实施程序、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细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协同工作职责,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系统性、实效性、专业性、统筹性和动态性原则。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计划和准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等环节组成(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1)。第五条根据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任务要求,可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风险评估前期调研工作。调研内容包括风险辨识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国内外相关事件案例分析等资料。第六条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区域(行业)范围,通过实地踏勘、现场测量、经验分析和查阅历史资料等定性方法,排查并确-23-定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并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确定风险类别。第七条风险辨识程序包括:(一)针对排查确定的各类安全风险,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分析、列举该风险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情况,明确可能导致不利事件发生的原因、致灾因子、薄弱环节等,判断其可控程度、预判其可能性等;(二)细化各类安全风险的具体风险源、风险点、危险源、薄弱环节、重点防护目标等,并尽可能空间化;(三)对已分析和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必要的筛选、排除和调整,形成本单位安全风险清单。第八条在安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排查并确定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源。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风险可能性分析、风险后果严重性分析以及确定风险等级等环节。风险评估是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引发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两方面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安全风险的等级。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可采用定性、半定量、定量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定性方法包括检查表法、类比法、现场调查法、德尔菲法、经验分析法等定性方法;半定量方法包括风险矩阵法、层次分析法、事件树、故障树、历史演变法等;定量方法包括概率法、指数法、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机模拟分析法等。第十一条本规范推荐采用矩阵分析法(已经建立安全风险-24-评估行业标准和方法的,按其执行)。安全风险评估可以组织不同类型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参与,在充分考虑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分析、实地查勘、集体会商等方式,量化分析安全风险引发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参数,确定可能性值和损失后果值,并通过在矩阵上予以标明,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第十二条风险分析包括安全风险的可能性分析和后果严重性分析。第十三条可能性分析包括分析可能性等级和确定发生可能性两部分。分析可能性等级是对照发生可能性分析度量表(详见附件3-3表1)所列出的3项可能性参数,通过综合分析,得出每个参数对应等级值。确定发生可能性是根据每个参数可能性值,按照计算公式得出最终可能性值。第十四条严重性分析包括预测损失规模、确定参数等级、计算损失后果三部分。预测损失规模是按照后果严重性度量表(详见附件3-3表2)中列出的四类(人、经济、社会、保障)7项损失参数,预测每个参数可能产生的损失规模。确定参数等级是根据预测的损失规模,对照后果严重性临界值标准表(详见附件3-4),确定每个损失参数的损失等级。计算损失后果。根据每个参数损失等级值,计算出最终的损失后果值。-25-第十五条根据安全风险发生可能性值和后果严重性,依据风险矩阵图(详见附件3-5)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第十六条对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一)工程技术措施。包括消除或降低或隔离风险和风险控制点的各种硬件设施改造、技术手段与工程措施等。(二)管理措施。包括为降低或控制风险,制定与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政策,以及选择放弃某些可能招致风险的活动和行为从而规避风险的决策等。(三)应急准备。是针对不可控风险(确实难以消除、难以控制或防不胜防的风险)而采取的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应急预案、演练、队伍、物资、资金、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原则上,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是否能使安全风险降到可容许程度)、合理性、充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是否会引发新的安全风险等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应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风险控制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密切监测相关安全风险的动态变化。第十八条在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基础上,要重新评估并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调整安全风险控制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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