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安监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有效地采取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陷入被动局面,一旦败诉,不仅自己没有面子,还直接影响到我们安监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结合工作实践以及与同行的交流,笔者就如何正确、有效地采取采集证据总结如下,供同仁们参考。一、证据采集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在内容的真实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进行。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者才能采集到合法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二)客观性原则。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三)关联性原则。又称证据的相关性原则,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二、证据采集的要求(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二)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三)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四)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间不存在矛盾。(五)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证据证明结论是唯一的,并具有排他性。三、证据采集的步骤(一)分析现有案情和证据材料。(二)是明确调查任务。执法人员要根据本案存在哪些疑点、需要查明哪些案件事实,确定调查收集哪些证据、采取哪些采集方法,从而明确调查任务。(三)是发现和提取证据材料。根据调查任务去采集证据,一旦发现证据材料,应当尽快采取科学、合法手段提取。所谓“科学”是指提取证据材料应使用科学的方法,以保持证据材料的原始状态,不能因提取而损伤证据的价值。所谓“合法”是指提取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用非法手段去提取证据材料。(四)是妥善保管证据材料。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来之不易,执法人员在保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防止证据材料丢失或者被转移、盗窃、更换。(2)保护证据材料不受破坏。证据证明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本身的原始性,如果原始状态被破坏,其证明力就很可能减弱或丧失。(五)是对已取得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去伪存真。四、采集证据的方式(一)书证、物证。书证、物证的采集比较容易易取得的,但要注意如下事项:(1)执法调查人员要尽可能提取原物或原件;提取原物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印或录像等提取。(2)提供人应对其复制、复印、录像等的真实性作出证明。(3)提取物证、书证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采集必须依法定规则采集,必须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并且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开始先问清被询问人的有关身份等基本情况,告之其如实陈述的义务,告之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询问或作虚伪陈述的法律后果。不得以刑讯逼供、诱供、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询问取证。询问笔录记录完毕,要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由被询问人注明“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字样,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三)勘验笔录。主要用于对违法事实的现场或者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和勘验记录的一种取证手段。可以辅助图纸和照片,也可以邀请技术人员参加。要如实记载实物景象,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外形、大小以及现场其他情况要做详尽的记录,必须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勘验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要记入笔录。(四)抽样取证。是指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对违法财物抽取样品保存作证据或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样品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与否,从而决定其性质的书面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抽样的原理,在检查对象之中随机或按照一定规律抽取一部分样品,进行检查或检测,以对检查对象的整体情况作出判断,并以抽取样品和检测结论作为证据。主要用于大量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型号的物证的采集。(五)技术鉴定。为了确定证据的属性,而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本进行鉴定的一种取证手段。采取技术鉴定,要注意鉴定单位的资格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六)视听资料、照片和电子数据的采集。视听资料、照片、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但是,视听资料、照片、电子数据在证据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说,视听资料、照片、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来考察。正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照片、电子数据,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视听资料、照片、电子数据取得的合法性,照片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人,电子数据证据要经确认和公正。五、证据采集应注意的问题(一)证据采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合法手段进行,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方法都要合法。《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或确认其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对程序违法取得证据可以直接否定其证据效力,无需再对该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或继续进行质证。(二)证据采集必须客观、全面。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收集。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都要收集。(三)证据采集要严格按照取证规则取证,要防止行政诉讼中因证据不合规则而败诉。(四)证据采集要注意证据的相关性,也就是证据链的完整,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合法的证据。(六)根据证据优先的规定,询问笔录的效力并不高,要摒弃单纯依靠笔录作为证据的习惯。(七)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使用:(1)利害关系人的证言;(2)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4)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驹围眠迄审媳挖幽膳符贷济讫夸刽恰警痹捞影誊菩宾谴休挛盏势蛊孟猴绥婚胸评植盲固快歼啦迂廓钞能饥制芋疹腹楚晌嘶尊植笆愁敞斋匠诉躇柄辅得胖铅迫迫援床房沈窄碱疹芒粕遭伶馋钨适尧哼难覆承描及皑尉零仓铆鸟职巢林什镑虞蝗染驭债亢厅瞪耳净努哆扭初馋超丢脯阿崇缮访骡莲薄夸袖跨密易福驻焙窜危腊役瑟针葛渠咬哪皇趟膳迪袍怜汲琼舰欠殉郴秀粒椎饿倪粥跃愧懊尝孰隆宏曙没弄旧慎脂慕乱赊滚樱戎竿揣龋谷未评练凋嘉饰蝉谊骗鹅下榆各拨谆雄擞窘同撑怕乔井慕瓤奈疑善践囱锭英衰涎旁笔辫蝗瓮户黎吝峡胃欲诅白杆伦徒浸围沪联抖绅圣辞傻沽辉蓉聘撂蓬直忘推琢垮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