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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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1.拉丰,《激励理论:委托代理模型》,人大出版社2.陈禹,《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3.谢康,《微观信息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5.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6.刘东,《微观经济学新论》,南京大学出版社7.武亚军等译,《公司战略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考书目在博弈论不断发展的同时,经济学家们在一些应用领域分别独立地提出了与博弈论有关的许多模型。这些来自不同的应用领域所产生的经济学问题,尽管几乎都是相互独立地被发现的,但后来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理论背景,即几乎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局中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角度看,这些模型实际上是博弈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应用。于是,人们就将这些原本是独立做出的模型集合成一个经济学分支,这就是现在所熟知的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后来逐渐成为信息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并不断受到经济学界和社会的重视。一般认为,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都需要某种契约协调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当这些社会契约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并发挥效用时,就成为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然而,这些社会契约如何达成,效率如何,以及市场参与者如何改进和限制这些契约的作用等,成为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探讨的问题。委托—代理原理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委托人。经济活动中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只要在建立或签定合同前后,市场参与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展开对策的结果。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委托人代理人代理人道德风险所在土地所有者佃农耕作努力股东经理管理决策工作努力经理员工工作努力债权人债务人项目风险房东住户房屋修理选民代表或议员代表选民利益公民政府官员奉公廉洁原告/被告代理律师努力办案雇主雇员工作努力保险公司投保人风险防范买者卖者质量保证病人医生诊断质量与节约治疗费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在这两个个体中,其中之一(代理人)必须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行为中选择一项预定的行为,该行为既影响其自身的收益,也影响另外一个个体(委托人)的收益;委托人具有付酬能力并拥有规定付酬方式和数量的权力,即委托人在代理人选择行为之前就能与代理人确定某种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报酬是委托人观察代理行为结果的函数。委托-代理关系有五种基本模式1.单个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医生与病人;2.单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复合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中央政府与若干家垄断信息厂商;3.多个委托人(复合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数个计算机个人用户与“国联在线”(ISP)公司;4.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保险市场上多家保险公司争夺投保人的竞争;5.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瞎子背瘸子后,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无论是哪种委托—代理对策模型,代理人掌握委托人不了解的市场信息或私人信息,如政府不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资本家不了解经理的实际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等。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退让,最后达成双方接受的合同,以及在这个合同约束下的行动,都可以看成是具有私人信息的局中人之间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称为均衡合同。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他们二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也就是说,第一,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第二,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因为代理人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一种随机变量,其分布状况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由于存在该项条件,委托人不能完全根据对代理行为的观察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成绩。均衡合同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即所谓刺激一致性或激励相容条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代理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是为参与条件;3.在代理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为收益最大化条件。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行动效用最大化,才能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收益,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为,必须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激励。委托人设计一套信息刺激机制,该机制能够使代理人在决策时不仅需要参考原有的信息,而且还需要参考由信息刺激机制发出的新信息,这种新信息能够使代理人不会因为隐瞒私人信息、显示虚假(或错误)信息而获利,甚至有所损失,从而保证代理人无论是否隐瞒信息成是否采取“信息欺骗”行为,代理人所获的收益都是一样的,因而代理人没有必要隐瞒私人信息和采取“信息欺骗”行为,结果,最终也就保证了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信息刺激一致性。激励机制所谓激励,就是委托人拥有一个价值标准,或一项社会福利目标,这些标准或目标可以是最小个人成本或社会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也可以是某种意义上的最优资源配置,或个人的理性配置集合。委托人怎样使代理人在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达到委托人规定的或希望的具体标准或社会目标。更进一步分析,激励就是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选择与不选择委托人标准或目标时,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地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标准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行动效用最大化,才有可能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收益,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为,必须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刺激。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转化为信息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激励与信息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事例加以说明:人们为使驴“自觉地”、或“有干劲”地不停地拉磨,或者将驴的眼睛蒙起来(信息蒙闭),或者在驴的头部前面用竹竿挂一个它喜欢吃的红萝卜(信息引诱)。一般来说.这两种方式都属于激励,但后一种激励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经济学的激励范畴。激励机制的目标古今中外有不少“激励”的典故。古代以色列国王所罗门就曾经应用激励机制解决两个妇女争夺小孩的所属权。某日,两个妇女同时来到所罗门王面前述说一个小孩属于自己、并且都说对方的小孩死了,而将自己的小孩抱走。当她们激烈的争论时,所罗门王命令武士将剑取来,然后对两个妇女说:我要将这个小孩砍成两半,一人分一半。结果,孩子的亲生母亲说:把孩子给他吧,千万不要杀他。另一个妇女说:这孩子不应届于我们中的任何一个,把他分成两半吧。于是,所罗门王说:前一个是孩子的真正母亲。中国宋代清官包公也曾经用类似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同类案件,区别在于包公将两位妇女争夺的小孩寿朗放在画好的圆圈中间,令两位妇女各站一边一人抓一只手“拔河”,声明谁将小孩拔出圈,小孩就归谁。结果可以想象,拔输的妇女才是真正的母亲。无论是所罗门王,还是包公,他们设计激励机制的目标都是“如何让人说真话”。如今,许多古代的激励机制思想已经被改造为多种形式的鼓励他人“说真话”和“不偷懒”的机制。例如,由总经理给过生日的员工送上亲笔签名的生日贺卡,给老雇员更为方便的停车位,或者采取效率工资制等。由于委托人与代理入之间信息分布的非对称,代理人可以利用两种方式获得对委托人的对策优势地位。一是利用委托人难以观察到的私人信息(如是否有真才实学,产品质量是否过关等)而获得信息优势,使委托人处于不利的战略选择地位。例如,滥竿充数典故所说的齐宣王为委托人,南郭先生为代理人,南部先生利用齐宣王观察不到的私人信息,混在乐队中充数。但是,当齐宣王的儿子好独奏时,南郭先生就不得不“说真话”而辞职。这说明南部先生的反应也是很理性的。另一方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难以观察到的私人行动(如是否在工作上真正努力,是否改变原有的行动规则等)而获得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优势地位的获得通常是代理入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采取的有利于自身收益(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人行动。例如.当一家企业(用户)与某跨国信息服务公司签订长期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后,后者可以利用前者不能观察到的隐蔽行动,隐蔽地提高自身效用,如适当减少信息搜集的来源,或者不再聘请高薪信息分析员为该企业从事咨询服务等。另外有一种较为特殊但普遍的委托-代理关系,局中人彼此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例如,在瞎子背瘸子的合作中,当瞎子与瘸子达成委托—代理合同后,瞎子(委托人)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让瘸子(代理人)选择最短的路途,避免瘸子“瞎指挥“而多走冤枉路,即让瘸子“说真话”,因为瞎子看不到路,无法了解瘸子的私人信息。瘸子(委托人)面临的问题却是如何让瞎子(代理人)尽可能跑得快且稳,尽快到达目的地但又不要将自己摔下来,即“不偷懒”,由于瘸子不走路,难以确切了解瞎子的隐蔽行动。例如,是否是真的累了、俄了,或是否真的尽了努力。“狼狈为奸”的合作也属于类似的情况。在这类对策中,局中人的利益往往能够相容。委托人设计激励机制的目标分别是:首先,针对代理人的隐蔽信息而面临的不利选择地位,激励的目标是如何使代理人“自觉地”显示他们的私人信息或真实偏好,即所谓的“如何让人说真话”。其次,针对代理人的隐蔽行动而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的目标就是如何使代理人“自动自觉地”尽最大努力工作,诱使代理人不采取道德风险行动,即所谓的“如何让不偷懒“。信息经济学“让人说真话”和“让人不偷懒”的原理在于:如果“说真话”与“说假话”的成本相等,多数人会选择“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当“说假话”的成本大于“说真话”的成本时,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说真话。同样,当“偷懒”的成本大于“不偷懒”时,作为一种集体选择行动的结果都是“不偷懒”。因此,只有使随地吐痰者的机会成本高于约束自己的机会成本,才会使绝大多数人不随地吐痰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随着良好杜会文明风尚的普及,随地吐痰的机会成本将变得越来越高(遭到舆论谴责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即使没有学习或接触过任何经济学知识,机会成本的概念(或潜意识)在每个市场参加者的脑海中都是根深蒂固的。这在“学雷锋,做好事”活动中也不例外,下雨天做好事的人数一般少于晴天做好事的人数就是一个例证。道理很简单,因为下雨天做好事的机会成本高于晴朗天气做好事的机会成本。激励机制的两个原则1.激励参与约束2.激励相容约束模型分析假设雇主有某份工作需要雇员完成。雇主有两种付酬方式,一种方式是无论雇员劳动结果怎样,都将报酬一次性付给雇员。显然,这种付酬方式将使雇员缺乏劳动热情,另外一种方式是按雇员报酬取决于他想的劳动结果,这种付酬方式可能对雇员的劳动热情产生热情。令雇员接受这项工作的劳动量为x,产量y=f(x);为了简单化,假设工作产品的价格为1,这样,y就确定了产品的价值。假定s(y)为雇主在雇员生产价值y美元的产品后付给雇员的报酬,并且,雇主希望选择能使y-s(y)最大化的函数s(y)。从雇员的角度看,劳动x必然是有成本的,该成本记为c(x),且c(x)与一般成本函数相同,总成本与边际成本都随劳动量的增加而递增。于是,选择x的雇员的效用等于s(y)-c(x)=s(f(x))-c(x)。假如雇员有获得效用为的多种选择,例如,从事别的工作,或完全不做工作等。这样,激励机制首先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必须使雇员从事这项工作获得的效用至少等于在别的可选择方案中可能获得的效用,这就是所谓“参与约束”。即:(1)uuxcxfs)())((在参与约束下,雇主可以确定雇员将提供多少产量。由于雇主想刺激雇员选择在既定约束下发挥最大剩余劳动x,))](()([maxxfsxfx在一般情况下,雇主希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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