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取得注销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资产勿忘计算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地税局案情简介:2011年10月,某企业股东决定注销企业不再经营。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由孙先生一人投资,经过企业资产清算后,分配给孙先生的剩余资产160万元(现金及部分实物资产公允价值之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6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经计算孙先生应补缴股息个人所得税9.6万元、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4万元。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据上述规定,孙先生分回的剩余财产160万元中的48万元(未分配利润36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属于股息所得,应缴纳股息个人所得税48×20%=9.6万元,剩余的112万元(160-48=112)再减去当初投入的100万元后的余额12万元属于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12×20%=2.4万元,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上述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虽然同为20%,但因我国实行的是分项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目所得应分项计算,不得将两项所得混同计算(160-100)×20%=12万元,财产转让也可能形成亏损,如此计算可能会造成以财产转让形成的亏损递减股息所得的情况,形成计算错误,执行上述政策必须遵循分步计算、先算股息后算财产转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