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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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印二○一七年七月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通知(漳规[2017]36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漳政综[2017]96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2017年8月1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项目和申请方案调整的已批项目,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批复(2017年7月31日漳政综[2017]33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的报告》(漳规[2017]2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你局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做好《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二、《实施细则》是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与其一并执行。《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你局要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芗城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本市辖区内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实施。四、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规定》)》(闽建规[2017]1号)要求,我局结合“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及“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在城市绿地、建筑退让、停车标准等方面对《技术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并提高了部分规划建设标准。本《实施细则》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我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由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漳州市新浦东路137号邮编:3630051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漳州市城市定位、城市发展目标及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附图一),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编制、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附录“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闽建规[2017]4号文)执行。第四条城市景观绿地1、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边防护绿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滨水绿带等。2、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应符合表1要求。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要求表1道路、港道类型绿地宽度城市主干道20m城市次干道15m宽度30m以上港道20m宽度8m至30m港道15m宽度8m以下港道4m3、现状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及港道两侧绿带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清淤通道设置等)要求适当调整。4、道路边绿化带内不应设置停车泊位。停车确有困难地段,绿化带内公共停车面积不得超过绿化带总面积的10%,且应以植草砖形式铺装。25、建筑退让九龙江西溪南北江滨路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0m(含30m道路边防护绿带和开发用地内20m绿化景观带)。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道路及两侧绿地,对道路断面形式进行适当调整。7、滨水绿带宽度以常水位所确定的蓝线宽度进行计算,宜下沉处理,设计成汛期可淹没,以增加过洪能力和城市蓄洪空间。8、在城市主干路之间平面交叉口规划道路红线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绿化景观控制区。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分级实施特殊保护,禁止砍伐、移植。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m范围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严格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满足以下情形的可折算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1、室外停车场(位)用地为透水植草砖铺地,可将其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2、为改善城市空中鸟瞰效果,丰富建筑第五立面,鼓励屋顶绿化,距地面6m以内的屋顶绿化可按表2折算绿地面积。距地面6米以上的任何绿化不可折算绿地面积。漳州市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比率表2标高(m)0.60.6~1.51.5~6每㎡折算系数(%)1005025备注(1)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m作为室外地坪零点标高;(2)屋顶绿化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15%;(3)标高超过1.5m的屋顶绿化,硬地面积均不计入绿地面积;(4)覆土厚度小于0.45m,不计入绿地面积。3、在保证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能够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不影响正3常操作要求的前提下,地面部分铺设植草砖(不种植乔木、灌木等影响消防扑救的绿化树种),可将其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第七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保护规划实行,保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肌理以及巷道尺度。第八条建筑退让控制1、为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公建项目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小于20m,次干道红线不小于15m,如临街留有城市绿带,应退城市绿带最小距离为10m;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家具、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于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留出广场面积的5%~15%做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2、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控制建筑退让,并应符合《漳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详见附件一)。3、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城市明渠港道驳岸和暗涵沟墙外侧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且围护桩、自用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4、建设项目的大门应综合考虑门岗、值班室等功能,风格应与区内建筑整体风格相协调,车行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5m,人行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m。住宅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5、工业项目的单层门卫、配电室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43m。第九条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小于2.8m,且不应大于3.3m;宿舍建筑层高不应小于2.8m,且不应大于3.9m。住宅建筑入口层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层高在设计时不受本条款限制。第十条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天井。确需作为设置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天井(采光井),每套住宅原则上控制在1处以内。各层天井(采光井)、结构加强板等总投影面积控制在该层建筑面积的8%以内,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容。住宅建筑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附属构筑物,无论是否在0.9A的面积范围内均按全部投影面积计容。第十一条临主干道两侧、公共中心节点、交通枢纽节点、市民活动节点、滨水地带新建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且阳台应做成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城市设计另有规定除外。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第十二条建筑宽度及高度控制1、位于城市重要开敞空间(滨水、临景观山体、紧临城市主干道等)、城市设计及景观需要控制或建筑高度≥6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45m。2、滨水地段各建筑主体部分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的总和与地块临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不应超过50%(附图二)。3、临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设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的空间层次,最高建筑(H1)与建设用地内次高建筑(H2)的高差与最高建筑的比值(H1-H2/H1)不宜小于20%,且需符合或满足5城市设计设计要求。第十三条停车设施配建标准1、居住小区住宅部分其机动车停车需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配建要求,且不得少于户均一车位的标准。2、非机动车车位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3、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在方案中明确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位置、数量。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并靠近小区主要车行出入口。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重要交通类项目。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横穿管道交叉间距及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6第十六条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第十七条附建式开闭所、环网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开闭所建筑面积约110㎡-200㎡、环网站建筑面积约30㎡-45㎡。第十八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桩、充电枪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置充换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第十九条城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统一规划,基站机房、基站天面及室内分布系统应由多家营运商共建共享。结合城市用地开发新建的基站宜采用屋面站形式建设,一般附建式机房需建筑面积约30㎡、传输机房需建筑面积约50㎡,二者可合并建设;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区域新建基站时,可采用景观杆式或结合路灯杆、监控杆、道路指示牌、广告牌等建设。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第二十一条城市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及管理的内容。可结合学校操场、运动场地、公园绿地等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结合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相应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内。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不应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所、学校、7医院病房等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参照省《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2014[134]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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