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一、停车场设置规定(一)出入口设置。1、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2、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二)标志牌设置。1、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按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制作的的停车场标识牌。2、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应设置齐全、明确的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3、经营性停车场还应在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由城管局统一形式,物价局监制的收费标识牌。(三)具备的设施。1、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场地硬化条件,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照明、消防、通讯、排水和通风设施。2、设置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岗亭等必要设施。(四)标线施划。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施划清晰、明确的行车线、停车泊位。二、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一)停车场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管理员(收费员)岗位责任制度,停车安全操作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文明服务规范、消防、防汛等应急预案等。(二)停车场管理人员统一着城管局确定的标识服装,佩戴统一的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