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0号令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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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解析一、法律基础(背景知识)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法》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法》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条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信息公开公开:信息对等信息透明一、向投标人公开招标项目信息二、投标人向招标人公开信息三、招标人向评委公开信息四、……一、向投标人(供应商)公开招标项目信息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法条例》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应公开。但标底除外。〖结论〗:影响投标获取信息不一致的行为(×)不得的情形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二十七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条例》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30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条例》〖引申应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二、投标人向招标人公开信息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法》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条例》投标文件是体现投标人能力的载体。〖引申应用〗:招标投标的竞争体现在投标阶段。投标文件中遗漏的内容,评标时能通过澄清而重新补充完善吗?(×)总承包项下的,经过竞争的,即投标人自己报价的子目,分包时还需要招标吗?(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三、招标人向评委公开信息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法条例》〖引申思考〗:招标人可以进入评标室吗?(√)〖引申思考〗:投标人的有关信息公开吗?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引申应用〗1、问题的答复2、资格预审结果3、现场踏勘4、文件的发售保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工程建设项目就招标!具体招标内容是什么?(标准招标文件版本)谁来制定?法无授权不可为!谁来制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选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国有产权的转让药品医疗设备的采购其他项目指什么?项目性质资金来源自主权—自愿招标自主权自主权★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物有所值自愿招标强制招标规模标准施工200万货物100万服务50万项目3000万以上(正在修订中)工程建设项目(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少〖总结〗:1、不是工程建设都要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都是工程建设项目。2、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3、国有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4、政府(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发包人)将项目直接发包给国有企业(承包人),国有企业分包的,可以直接发包而不再招标。〖注意〗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在法律上的适用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法》区别适用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法》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条例》区别适用的图解国有的重点的自愿的强制的强制的强制的电子招标三大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架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省政府部门网站信息地市政府部门网站信息国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地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1交易平台2交易平台3二、10号令的具体内容解析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具体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条例》)项目的性质要求邀请招标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吗?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监督主体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公告内容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公示内容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标准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合法性)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招标人为,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目的?暂估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相衔接!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3.2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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