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我校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细则》和本院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三条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作到从严治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本院的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以及所属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坚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由院分管纪检的总支委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七条院党委、行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召开1-2次专门会议,研究落实校党委、校纪委、监察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和考核。(二)对本院的副书记、副主任党风廉政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带好班子,带好队伍。(三)坚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干部廉洁自律措施。(四)组织查处本院党员、干部、教师中违纪违法案件。(五)认真执行《***大学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六)组织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纪党风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教育,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七)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第八条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在党总支书记、主任领导下,对分管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一)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三)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二)对本部门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三)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防范教育,针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诫勉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四)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搞好自查自纠,要坚持不怕丑,不护短,敢于触及思想深处,查找问题本质,从中吸取教训。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任期目标考核、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代表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党委、行政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院党委、行政和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将按规定、按程序、按权限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分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二)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干违法违纪或利用职权违反财务规定乱花乱支或中饱私囊,直接责任人将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三)对于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大学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由院党委对其进行调查,查实后及时报请上一级组织,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分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其他违反《规定》、《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必要的处理。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凡由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教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第五章实施措施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对《细则》和本实施办法,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第十七条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总支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党委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召开各类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要跟踪检查,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