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税种(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及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房产税一样)。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4、20XX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确定土地面积: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税率: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同一级别20倍,最高低级别50倍。·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税法规定的: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征。3、宗教寺庙(举办仪式用地、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游览用地、管理单位办公用地),免。生产经营用地(内附设茶社等)及其它用地,征税。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8、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自用土地免征。9、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共同使用多层建筑按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11、其他:1、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免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3、对林业系统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5、20XX年9月10日起,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其他生活、办公、生产用地,征7、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8、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及回水系统用地免9、利用林场兴建度假村等娱乐休闲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征收。10、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11、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12、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路线、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塌陷地、荒山暂缓,报废矿井占地经申请暂免13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4.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额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承担储备业务自用免征16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17.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战场的运营用地免征。16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导航设施排水防洪设施免,场外道路免征,机场工作区生活区绿化用地征。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基建项目、集贸市场用地由省级决定征免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地税确定。8、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9、经贸仓库、冷库,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由省地税确定。10、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占地(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土地),暂免;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义务时间: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耕地占用税)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土地所在地纳税。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