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化工企业重点安全检查表1、安全管理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17条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安全生产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5号第十一条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7条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令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6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安全生产法》第19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5号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1条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36条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37条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38条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69条1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0条2、厂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重点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一厂址选择1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GB504893.1.10条2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GB504893.1.11条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GB504893.2.4\3.2.5条二总体规划布置1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GB504895.1.13条2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检修及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物料输送与储存方式等条件确定。GB504895.2.1条3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GB504895.2.2条4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4895.2.3条5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504895.2.7条3三储运设施1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仓库、堆场及储罐,应根据其储存物料的性质、数量、包装及运输方式等条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路线,且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的规定。GB504895.4.1条2生产装置中所使用化学品的装卸和存放设施,应布置在装置边缘、便于运输和消防的地带。GB504895.2.7条43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消防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小型厂主干道6.0(7.0)m,次干道4.0~6.0m。GB504899.3.4条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GB50016第6.0.9四建构筑物1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GB50016第3.3.8条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GB50016第3.3.7、3.3.153罐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HG20571第3.5.1条4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GB50016第7.4.12条3、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及工艺重点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一生产工艺与设备2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2.3.33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HG20571第2.3.44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HG20571第2.3.75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HG20571第3.1.10二特种设备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5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3条6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4条三防火防爆1在使用或产生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1.33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34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85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96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5.1.227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第3.1.12四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

1 / 1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