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三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一审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均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二)提起方式不同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起诉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提起诉讼。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四)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第二审程序,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五)审理的理由不同一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消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六)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七)审结期限不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八)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