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通航企业的条件和流程一、取得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1、必须为企业法人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2、主要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3、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自有资金自有资金额度满足规定和要求。5、航空器具有两架(含)以上中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6、空勤人员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7、基地与机场具有与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相应的基础设施。8、设施与设备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祖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9、其他条件符合民航总局的其他要求。(会有哪些要求?)二、实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两个阶段项目涉及部门涉及的内容及文件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一阶段:筹建申请、审批、筹建准备阶段1、筹建申请阶段向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2、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与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1)符合的,20日内答复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3)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认可筹建的进行媒体公示;4)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于两年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3、取得筹建许可后的工作如下:通行企业、相关单位1)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2)申办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3)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4)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5)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6)制定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7)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所有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倡导保障协议书;8)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9)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制定下列手册:(运管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倡导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见和手册)。10)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二阶段: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阶段1、申领经营许可证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保证其真实性。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共计十五项,含以上资料。1)通航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2)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3)名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4)企业章程;5)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6)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7)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8)自检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9)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1)属于有限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见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12)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13)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14)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地区管理局的审批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1)符合的,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媒体公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3、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工商登记。4、工商证书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日内,将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