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频率、频道申报登记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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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云南省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频率、频道申报登记表》填写说明1、本申报登记表作为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领取我省广播电视行业无线发射台(站)《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的基本依据。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逐项认真填写。2、本申报登记表针对我省辖区内各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MMDS发射台现状在播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使用、审批、管理和播出情况。其中,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中波、短波、调频、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以及所有功率等级的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MMDS现状发射台(站)。3、如果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发射机(现状在播频率、频道)数目较多,可将申报登记表复印后继续填写,申报表纸质文件内容必须与申报表电子文档内容一致。如果台站在频率、频道的使用、审批、管理和播出中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或者在06~07年我省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建设中实际发射台址与省局项目组下发《各州(市)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建设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所规定的发射台址不一致的,必须做详细的情况说明附在申报登记表后(盖章有效),一并上报。4、方案:请依照所申报技术模式(广播电视业务类型)填写。如:调频广播请填写FM,地面模拟电视请填写TV,短波广播请填写SW,中波广播请填写MW,MMDS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请填写MMDS。5、州(市)、县:对应填写发射台(站)所在州(市)、县名称。6、设台单位:对应填写发射台(站)上级主管单位的名称。7、台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发射台(站)完整的名称。台(站)名称需按照统一规范填写,即:××州(市)××县(××口岸、乡镇)广播电视(中波广播、短波广播、MMDS、调频广播)发射台(卫星上行站)。例如:迪庆州广播电视发射台、迪庆州维西县广播电视发射台、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口岸广播电视发射台。8、台址:台站所在的地理位置,应按照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详细说明。9、台站坐标:指当前播出节目所使用天线基础所在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和海拔高度,其中“分”、“秒”为60进制。10、频率、频道:中波广播频率范围为:531~1602kHz;短波广播的频率范围为:3.2~26.1MHz;调频广播频率范围为:87~108MHz;地面模拟电视广播采用无线电波中的VHF和UHF频段,每个电视频道占用8MHz带宽;MMDS多路微波分配系统频率范围为:2500~2700MHz。例如:576kHz(中波广播),6937kHz(短波广播),105.8MHz(调频广播),DS-4(地面模拟电视广播)。11、标称功率:指发射机铭牌或说明书上标称的功率。12、天线挂放高度:指广播电视天线挂放的中心点距离铁塔基础中心的高度。13、天馈增益:指天馈系统的设计增益。对于定向天线请填写主向的天馈增益。14、极化方式:包括“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两种。15、节目:指该发射机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呼号)。如填写“中一电视(广播)”、“中七电视”、“云一电视(广播)”“省民语”、“省交通”、“市一电视(广播)”、“县一电视(广播)”等。16、是/否现状在播:若发射机目前处于正常的开播状态请填写“是”,否则请填写“否”。17、审批文号:是该发射台使用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基本指配、使用依据。若无法提供相应频率、频道的指配审批文件,省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申报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凡属我省06~07年中央和本省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和西新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在此次申报中请以云广办〔2008〕117号文为依据。18、备注:简明扼要的补充说明频率、频道的使用情况。如:中波实验台所使用中波广播频率请在备注中注明“实验频率”。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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