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TortsLaw)2012年2月《侵权责任法》立法概况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思想:补偿、预防、惩戒教科书一直都称“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称“侵权法”,日本称“不法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借鉴日本称“不法行为法”,后来改称“侵权行为法”,德国也称“侵权行为法”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侵权责任法”?1.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十九世纪侵权法重视责任自负)2.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现代侵权法更重视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从复仇到赔偿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损害后果规模化(大规模侵权,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而是客观标准:合理的注意)免责事由的限制越来越严格(意外事故、自助行为)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通过时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课程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法规及司法解释: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3、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4、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5、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结构1.基本理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2.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3.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4.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篇:侵权行为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二章: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一章:侵权行为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财产权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2、是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3、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5、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第二节:侵权行为的种类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1、区分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非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2、二者的区别:(1)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满足一般构成要件;承担直接民事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原则;不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单独与共同侵权行为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1、区分依据:侵权行为人的主体数量不同。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2、二者的区别: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共同侵权3、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狭义的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侵权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1款)广义的侵权行为=狭义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侵权法第9、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共同侵权行为4、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再分为:(1)共同故意行为:如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丙。(2)共同过失行为:如甲、乙二人在推车时,没有注意将行人丙撞伤。(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如甲为诋毁丙,故意虚构事实投往乙报刊发表。乙报刊认为其具有市场价值决定予以发表。(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如甲、乙二人分别驾驶轿车将行人丙撞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案例分析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5、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关于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有细微差别。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6、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侵权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较大修改。积极和消极侵权行为三、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1、积极侵权行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2、消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划分标准:其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第二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该条阐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同时也能看出侵权责任法的含义。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一、法条: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本章属于自学。第二篇: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法条: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2、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二、归责原则的含义:1、归责的含义:归责---责任的归属,是指侵权行为发生致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后,侵权责任归谁承担的问题。2、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三、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教材观点)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一、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其有过错并据此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适用的是举证倒置规则。因而:有人认为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二、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略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1、归责依据不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不问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