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深圳华旭教育深圳华旭教育深圳华旭教育深圳华旭教育民事诉讼法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作者及授课老师:郭翔2012012012013333年3333月23232323日【版权声明:本资料系由华旭学校资料中心精心编制,著作权属华旭学校所有,未经华旭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使用。否则,华旭日学校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之权利。发现者请与我校联系,投诉电话:0755-82044159】教学服务:13428720159刘老师专业答疑:0755-82047744投诉建议:0755-82044159超级系统强化NO33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年年年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作者及授课教师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1.概念: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考点:(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五)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13条(六)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14条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2.行使方式(1)抗诉:生效裁判(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专题三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4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阶段:民事诉讼。2.法定原因《民事诉讼法》第44条(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页(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①不仅要回避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3.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4.回避的决定权(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5.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6.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三)两审终审1.含义:2.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4)调解书。(5)小额程序案件。(四)公开审判制度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通常公开审理。(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3.判决一律公开专题四当事人(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1.自然人和法人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页(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2.例外: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③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④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⑥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⑦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⑧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第55条====================================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再适用(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对比: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第189条3.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②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3年华旭教育周末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页③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①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①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②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1)校园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条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2)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①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作被告。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被告。③第三人与管理人作共同被告,条件:第三人侵权,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四)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条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条:调解(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五)第三人1.第三人的特点(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