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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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规划户数(户)规划人数(人)公建设施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规划设置要求3000—5000(小区)10000--15000托幼9--12平方米/人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儿园及应当独立设置,生均面积15--2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千人指标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1/2活动场地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外。小学6--8平方米/人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体育场地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含中小学体育用地卫生站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居民健身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邮电所100--15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变电室30--5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路灯配电室20--4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8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500-1000米公共厕所30--6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老所20平方米/床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26规划户数(户)规划人数(人)公建设施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规划设置要求10000--16000(居住区)30000--50000中学(初中、高中)8--10平方米/人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8--20)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3000平方米3000--50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文化活动中心100-200平方米/千人200-600平方米/千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体育场地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含中小学体育用地农贸市场1000--12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开闭所200-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厕所30--60平方米60--1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市政机构管理所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交首末站20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垃圾转运站8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派出所700--1000平方米600平方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青少年活动中心20-30方米/千人40-60平方米/千人养老、敬老场所10-15方米/千人20-30平方米/千人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说明: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27附表七:停车泊位指标表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1旅馆、宾馆车位/客房12餐馆、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4商业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5体育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影剧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住宅低层商品房住宅车位/户29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经济适用房住宅车位/户0.511回迁安置房住宅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12公租房车位/户0.313廉租房(公共停车位)车位/户0.114学校中小学车位/100名师生0.415高等教育车位/100名师生216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517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18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9公园、广场综合类休闲娱乐性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220自然景观性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0121综合性物流园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2工业类厂房、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23仓储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当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泊位数的10%;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5.其他车辆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28附表八: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单位:米)电压等级单单回双回同塔四回导线边防护距离500KV70707520220KV454545~6015110KV303030~5010附表九: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表电压等级保护范围距离10KV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35—110KV10~15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220KV15~20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500KV20米附表十: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灌木中心距离(m)低于2米的围墙1.0—挡土墙1.0—路灯杆柱2.0—电力、电信杆柱1.5—消防栓1.52.0测量水准点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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