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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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试复习1/31.试比较CISG与中国合同法。1、从效力上来说: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2、从主体来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从调整范围来说: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4、该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而合同法对这些都有规定。5、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很多共同点,如: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等。2.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的借鉴?目前国际上调整国际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还有一个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我国不是上述公约的成员国,但是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我国对三个已生效公约的借鉴如下:《海牙规则》,该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始,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它使货方的利益得到一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船方与货方的冲突矛盾。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是在我国《海商法》和和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中吸收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与豁免的规定。《维斯比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解决《海牙规则》中船东与货主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它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单的证据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拼装货的计算、诉讼时效等。我国没有加入该规则,但国际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试复习2/3是《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提单对善意第三者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限制的规定适用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拼装货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修改等均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得到了反应。《汉堡规则》,该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我国海商法采纳了其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并对承运人的责任区间进一步具体化,分承运人对集装箱转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运港接受货物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区间;对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卸下船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试论国际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以承运人基本义务法定作为其基石,该责任制度中其他诸如承运人免责、责任期间、责任限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等制度,均或是以此为基础,或是为此而设立。一、海运承运人的最低义务有:1履行使船舶适航的义务,首先是使船舶本身适航,船体须能够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其次是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否则即被认为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三是船舶应该适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承运人其次须尽管理货物的义务。3承运人还须承担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即所谓直航义务,它实际是承运人管货义务中“妥善谨慎运输”的重要内容。二、承运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责任基础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对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汉堡规则》彻底修改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只要存在违约损害事实,承运人就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加重了承运人责任。航行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火灾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下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的火灾免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免责。《汉堡规则》应赔偿。承运人的货损责任:承运人对货损无过失的免责;承运人的航行过失致损,当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可免责,适用《汉堡规则》应赔偿。我国《海商法》第4章以《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为责任基础,采纳《汉堡规则》中若干合理的、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博采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及习惯做法,形成自己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国际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试复习3/3(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简要回答要约的构成要件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要向特定人发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至于广告、报价单等由于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第14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中订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有确定内容要约,才能使受要约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否则,受要约人还得还盘询问。。(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一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估计对方可能向其发出要约,而于收到要约以前即向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则即使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发来的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而只能认为是两个碰头的要约,除非对方予以接受,否则不能成立合同。(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信用证付款流程是什么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和手续:一:进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二:进口人先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三: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银行)。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讲信用证交与出口人。五: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七: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八: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九: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十:开证行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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