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概论课件-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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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司法制度概论主编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司法概述•第一节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第二节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第三节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重点问题•●司法(justice)的概念•●司法权的概念和性质•●司法权的特征•●司法的构成要素•●司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主要标志•●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与正义的关系•●价值取向在司法制度建构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意义第一节司法与司法权的概念•一、司法与司法权•(一)司法的概念•司法(justice),是指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legalsystem)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实践,使静态的法成为动态的法,即活的法,使抽象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最重要和最终的保障。•司法活动及其功能是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的,司法活动建立在司法权的基础之上。•司法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狭义的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特指法院的权限及其审判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即审判,司法机关即法院,司法程序即诉讼程序。法学研究一般多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司法的概念并据此阐述司法的原理。•2.广义的司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指与立法和行政相对的、通过适用具体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一种国家的专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除法院以外的许多国家机关或机构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功能(或准司法功能)。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或体制,首先是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确定的,但是,除了法定的司法机关(法院)外,往往还根据习惯或功能标准,将其他具有司法功能和权限的机构及其活动也涵盖在司法范畴中,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及其职权活动,并进一步将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制度、程序和活动等(如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和公证等)都置于广义司法范围之内。•3.本书的概念。•本教材以广义的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即以法院及其审判权为核心,全面地展示各种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及相关机制。(二)司法权•1.司法权的概念。•司法活动以享有并行使司法权为基础。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2.关于司法权的不同界定。•(1)大司法权说。•(2)三权说。•(3)多义说。•(4)两权说。•3.司法权的性质。•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的性质是:–第一,司法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第三,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三)界定司法机关的不同标准•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的专属权力,而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外延及其权限和性质也因标准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各国界定司法机关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1.法定标准–2.习惯标准–3.功能标准二、司法权的特征•这里阐述的司法权的特征主要是以审判机关及其活动为基准的,主要包括:•(一)被动性•司法的被动性又称司法消极主义,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二)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三)合法性与程序性•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制度、程序设计的标准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四)专属性•专属性,又称司法的独占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并由宪法加以确认和保护。•(五)职业化•职业化,指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是司法专属性对司法主体的必然要求,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由具有司法官资格的专职人员,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六)终局性与稳定性三、司法的构成要素•司法作为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一)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二)司法组织•司法组织的概念,可以作狭义和广义的解释。•(三)法律规范体系与司法程序•(四)司法官及法律职业•司法的运作离不开人的要素,司法活动不仅必须依靠直接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而且离不开其他参与司法运作乃至与法律有关的法律工作者。•(五)司法环境•司法环境,主要指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司法制度在建立之后,同样要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运作,社会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制的运作效果和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六)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建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中的理论基础、价值观,也是具体司法运作和实践的指导思想,是司法构成的思想和精神要素。第二节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一、司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司法制度的起源•(二)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之前,其司法活动和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近现代以前,世界各国的司法权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1.司法权往往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浑然一体、共同行使。•2.存在多元化的司法体制。•3.法律规则与程序均未发展成熟。•4.司法活动具有严酷性和非理性的特征。二、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一)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条件•1.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2.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3.民主制度的建立。•(二)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建立•1.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独立和专属地行使司法权。•2.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3.确立了司法公正的理念。三、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二)近现代司法制度•(三)当代司法制度•1.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当代司法制度的特点。第三节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一、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一)纠纷解决–司法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法律适用和规则确认–司法活动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具有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功能。•(三)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和法的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司法的最深刻的社会功能还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二、当代司法功能的转化与扩大•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转型,显示出不同于近现代初期的若干特征。特别是随着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司法在当代法治国家的社会功能不断扩大,司法在公共决策(policymaking)形成方面的功能开始得到承认。•这种司法功能的变化的结果是:–(1)部分法院、特别是承担司法审查职能的法院,开始从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政策转化。–(2)法院开始将部分纠纷解决功能向非诉讼机制分流,推动非诉讼程序(ADR)的快速发展。–(3)法院开始注重通过调解或促进当事人和解方式改善司法的效果。三、司法的价值取向•(一)司法与正义•1.司法是实现通过立法确定的社会正义(分配的正义)的最重要的途径。•2.司法是保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3.司法在制度上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为实现社会正义创造了基本的条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了追求正义的平等机会,并由此使社会主体建立对正义的信念。•4.司法通过个案的裁判保护个人权利,衡平利益的冲突,协调社会正义与个体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可以纠正或弥补立法中的不足、缺漏或不公正,促进社会正义与法律自身的发展。•(二)司法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建构和运作中的重要决定因素。不同价值取向,可能导致司法功能的不同侧重。表现在:•1.各种司法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而选择不同的诉讼模式,并定位司法的功能。•2.可以根据司法的不同功能进行司法机关或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合理分工,由不同审级的法院承担不同的功能。•3.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司法自身的条件,通过对不同价值的平衡、协调和价值取向的调整,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对司法制度及程序进行适当的改革,以使司法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与时俱进地发展。四、司法制度的不同模式•(一)司法模式的概念•司法制度的模式,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司法理念、通过特定的司法体制、制度和程序等要素建构的特定的•司法制度的类型或典型样式。•(二)区别司法模式的意义•不同的司法模式,体现着不同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直接决定着司法活动的特点和方式。•因此,在司法体制和具体制度的建构中,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基本模式。第二章司法体制•第一节现代司法体制及基本理念•第二节司法权限•第三节当代世界主要司法体制•第四节我国司法体制重点问题•●司法体制的概念•●司法制度的概念•●现代司法体制及其特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意义•●公正与效率和效益的关系•●司法民主•●司法权限•●主管和管辖•●司法社会化•●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第一节现代司法体制及基本理念•一、现代司法体制的概念与特征•(一)司法体制的概念•1.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2.司法制度。•司法体制的概念与司法制度(judicialsystem)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司法体制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二)现代司法体制的特征•1.现代司法体制建立在现代立宪民主政治体制之上,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2.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3.法律家的职业化。•4.建立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的制约机制。二、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理念•(一)司法独立•现代民主宪政以分权和制衡为基本原理,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司法独立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础。•这一理念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的外部独立。•2.法院的独立。•3.裁判者即法官的独立和中立。•(二)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现代司法体制以司法公正为最高目标,并以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1.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概念。•2.程序公正理念的意义。•3.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4.公正与效率和效益的关系。•(三)司法民主•1.司法民主的概念。•民主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在国家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进行理性互动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2.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关系。–(1)现代司法制度的本质决定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也不例外。–(2)从法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法是受社会决定的,必须服从于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在现代法制的发展中,法又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自治.–(3)司法民主同时还是增强民众参与意识,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公信度、权威性和正当性的重要保障。第二节司法权限•一、司法权限的概念•司法权限,是指司法权的限度和范围。•司法权限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各种关系:•(1)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2)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3)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公益性组织、自治性组织、宗教团体、政党等的关系。•(4)司法机关与公民私权的关系。•(5)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6)与国家主权有关的涉外司法主权关系.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权力制衡的原理,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2.立法机关产生或撤销司法机关,任免司法官。•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立法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5.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6.相互尊重与礼让。三、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各国体制上的差异较大,其中部分国家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具有更高的地位(司法权优越);而在另一些国家,二者则完全平等,互不干预,由专门机构负责平衡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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