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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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那些事——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利民纪念我的税月–重新出发(满月20180717)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些年,中国足球见证了我们的无奈“发票极端主义”,没有发票就是不允许扣除“自相矛盾”,善意取得专用发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无所适从”,各地税务机关执法标准不一“求告无门”,个别地区政府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第4页税前扣除凭证第二条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中遵循三原则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外部凭证内部凭证凭证分类: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适用对象:取得凭证时间:相关资料: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5月31日)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和外部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季度预缴期间,费用和支出虽然没有取得凭证,也可以暂按照会计处理正常列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对方为单位: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对方为个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是否否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发票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明确金融企业范围明确利息扣除上限明确同期同类贷款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本省最高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怎样准备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政策链接: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无法补开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第十四条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补开换开前提: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告知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60日内补开、换开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无法补开、换开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不合规凭证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破?28号公告通篇没有提到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评定标准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增值税的处理要求:1.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2.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税务机关发现后,如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在税前扣除。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费用28号公告第十七条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政策链接:2012年第15号公告政策链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是在取得凭证当年扣除。为什么追补年限为五年?《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国税发31号文: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注意:计税成本预提并不是随意的,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风险点之一。出包工程应当是有实际的工程进度,对于未办理最终结算而未能取得全额发票的,才允许计提,且计提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允许预提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报批报建费用,必须能够有切实证据证明是要发生及发生的金额;上交的物业完善费用应该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政策链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关于共同费用分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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