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防水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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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水工程规范第一章总则1.0.1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0.3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遵守“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1.0.4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1.0.5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处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地下工程防水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2.1.1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措施可靠、选材适当、经济合理。2.1.2城市的地下工程,宜根据总体规划及排水体系,进行合理布局和确定工程标高。2.1.3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潜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2.2.4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2.1.5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2.1.6地下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等,应有防灌措施,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2.1.7防水设计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搜集下列有关资料一、最高地下水位的标高,出现的年代,近几年的实际水位标高和随季节变化情况;二、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水质、流量、流向、渗透系数、压力;三、工程地质构造、岩层走向、倾角、节理及裂隙,含水地层及不透水地层的特性和分布情况,溶洞、陷穴以及填土区和松软土层情况;四、历年气温变化、降水量、蒸发量及地冻结深度;五、区域地形、地貌、天然水流、水库、水沟、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六、工程所在区域的低震、地热及含瓦斯等有害物质资料;七、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第二节地下工程防水等级2.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按围护结构允许渗漏水量划分为四级,各级应符合标2.2.1规定。2.2.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可按表2.2.2选定。第三节地下工程防水方案2.3.1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全面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烈度、冻结深度、环境条件、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及材料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2.3.2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或钢、铸铁管筒或管片;二、设置附加防水层,采用注浆或其他防水措施。2.3.3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非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普通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二、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2.3.4对于有自溜排水条件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普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锚喷支护;二、设置附加防水层、衬套、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2.3.5对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砂浆、混凝土、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2.3.6对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应采用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2.3.7对处于冻土层中的工程,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100次。2.3.8具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应设自流排水系统。无自流排水条件,有渗漏水或需应急排水的工程,应设机械排水系统。第三章防水混凝土第一节一般规定3.1.1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不应小于0.6MPa。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3.1.1规定选用。3.1.2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00Cº;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不应小于0.8。3.1.3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垫层,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MPa,厚度不应小于100mm。3.1.4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衬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二、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三、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35mm,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第二节原材料3.2.1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则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二、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三、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四、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2.2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除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石子最大粒经不宜大于40mm,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应大于1.5%。二、砂宜采用中砂。第3.2.3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3.2.4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和品种应经试验确定。3.2.5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石粉等,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磨细砂、石粉的掺量不宜大于5%。粉细料应全部通过0.15mm筛孔。第三节施工3.3.1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并掺有活性粉细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二、砂率宜为35-40%;三、灰砂比宜为1:2~1:2.5;四、水灰比宜在0.55以下,最大不得超过0.6;五、坍落度不宜大于5cm,如掺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六、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6%;3.3.2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质量配合比准确称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在于下列规定;一、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为±1%。二、砂、石为±2%。3.3.3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预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3.3.4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的时间不应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确定搅拌时间。3.3.5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有损失时,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3.3.6防水泥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振捣密实,振捣时间宜为10~30s,以混凝土开始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并应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3.3.7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顶板、底板不宜留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留纵向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山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墙体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拱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起拱线以下150~300mm处,先拱后墙的施工缝可留在起拱线处,但必须加强防水措施.施工缝的形式可按图3.3.7选用。二、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3.3.8在施工缝上浇灌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mm厚的1:1水泥砂浆。3.3.9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考虑由于水化热引起的混凝土内部温升而产生收缩裂缝,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掺入外加剂,如减水剂、缓凝剂或掺加粉煤灰等掺合料;二、采用低水化热水泥;三、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进行水冷散热。3.3.10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下列止水措施: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上水环,止水环必须满焊,见图3.3.10-1,3.3.10-2;二、螺栓加堵头,见图3.3.10-3。3.3.11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3.3.12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10C°或采用化学外加剂法;二、养护宜采用蓄热法,暖棚法并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第四节质量检查3.4.1防水混凝土的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一、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进行检查,如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二、每班检查原材料称量不应少于两次;三、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一混凝土坍落,每班不应少于两次;四、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每班不应少于一次;五、如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上述的二、三、四款。3.4.2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M3以下时,应留两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500M3应增留两组,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置试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应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第四章附加防水层第一节一般规定4.1.1附加防水层有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防水层等,它适用于需增强其防水能力、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4.1.2附加防水层宜设在迎水面或复合衬砌之间。4.1.3附加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围护结构或初期支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4.1.4在附加防水层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个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二节水泥砂浆防水层4.2.1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严禁采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二、外加剂宜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密实剂等;三、砂宜采用中砂;四、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五、掺合料宜采用微膨胀和后期强度稳定的掺合料。4.2.2水泥砂浆的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按表4.2.2规定选用,对掺用其它外加剂的水泥砂浆,其配合比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2.3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粗糙、清洁并充分湿润、无积水。4.2.4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厚度,宜为15~20mm,施工时须分层铺抹或喷射,水泥浆每层厚度宜为2mm,水泥砂浆每层厚度宜为5~10mm,铺抹时应压实,表面应提浆压光。4.2.5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贴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如必须留施工缝时,留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面留槎采用阶梯坡形槎,接槎要依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见图4.2.5-1,接槎位置一般宜在地面上,亦可在墙面上,但须离开阴阳角处200mm;二、基础面与墙面防水层转角留槎见图4.2.5-2。4.2.6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时,气温不应低于5C°,且基层表面温度应保持0C°以上,掺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及膨胀剂的防水砂浆,不应在35C°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4.2.7水泥砂浆防水层凝结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C°,养护时间不得少于十四天,养护期间应保持湿润。使用特种水泥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卷材防水层4.3.1卷材防水层应采用抗菌性的橡胶、塑料、沥青类等卷料。4.3.2粘贴橡胶、塑料、沥青类的卷材,必须采用与卷材相应的胶粘剂。4.3.3卷材防水层应铺贴在整体混凝土结构或整体水泥砂浆找平层的基面上,基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平整牢固,用2m长直尺检查,基面与直尺间的最大空隙不应超过5mm,且每米长度内不得多于一处,空隙处只允许有平缓变化;二、表面应清洁干燥;三、阴阳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对沥青类卷材圆弧半径应大于150mm。4.3.4粘贴卷材时基层表面应用与卷材相应的底层涂料涂满铺匀。4.3.5铺贴卷材防水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橡胶、塑料类卷材的层数,宜为一层,两幅卷材的粘贴搭接长度,应为100mm,沥青类卷材层数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两幅卷材的搭接长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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