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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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型)。(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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